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税务人员进一步解释说,所谓“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
依上规定,该公司被盗车辆、货物作为财产损失申请税前扣除,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的证据应包括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企业的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资产盘点表,企业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等等。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资料需符合要求
症状:时隔一年突然巨亏
不久前,甲地区税务机关利用智能税务信息软件对T公司进行“风险体检”时,发现T公司2017年度亏损额为2749万元,而上一年度实现利润529万元,这之间形成极大反差。对此,智能税务软件提示,T公司可能存在税务风险。税务人员于是来到公司开展风险专项核查。
诊断: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不合规
核查中,税务人员发现,T公司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了资产损失2006万元。税务人员同时了解到,T公司为A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是独立法人企业,会计独立核算。根据政府淘汰落后产能、实现环保关停的有关要求,A集团要求T公司自2014年6月起全面关停其生产线,逐年报废处置生产线固定资产。
于是,T公司于2014年~2016年相继报废处置了生产线固定资产,在2017年度对已处置固定资产损失进行了会计处理,并在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申报了税前扣除。
1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要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税务机关于是要求T公司提供该笔资产损失留存备查的计税基础、原始凭证、处置相关收益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等资料。
对此,T公司称,该生产线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全部打包在A集团核算,不能提供固定资产处置作价依据,也不能提供该笔资产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计税基础等完整资料。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相关规定,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过程中不符合相关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改正,企业拒绝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保存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方便税务机关检查。
同时,15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基于此,税务机关前后多次要求T公司提供相关资料,但该公司一直不能完整提供。据此,税务机关决定对该笔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不予受理,该笔资产损失2006万元不能在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应予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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