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税金、损失

2017-05-27 15:35 来源:网友分享
1458
值得开始的事,就值得去完成。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了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坚持下去,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帮助!

【税金】

纳税人按照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可以在税前扣除。

【解释1】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不能在税前扣除。

【解释2】企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已经计入管理费用中扣除的,不再作为税金单独扣除。

【例题?单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企业缴纳的下列税金中,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是( )。

A.增值税

B.消费税

C.营业税

D.房产税

【答案】A

【损失】

(1)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2)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12.其他支出

(1)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2)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3)除另有规定外,非保险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服务协议或者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4)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5)企业依照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6)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允许在税前扣除。

【解释】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圈子
热门帖子
  • 会计交流群
  • 会计考证交流群
  • 会计问题解答群
会计学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