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2017-05-31 16:07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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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级会计职称备考的过程中,希望大家克服懒惰,坚持学习,不断提升。以下是会计学堂为大家提供的中级会计师知识点

【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1.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

(1)合同纠纷;

(2)其他财产纠纷。

2.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

(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行政争议;

(3)劳动争议;

(4)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解释1】继承纠纷由专门的《继承法》调整。

【解释2】经济仲裁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性纠纷;对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能提请仲裁。

【解释3】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但劳动仲裁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解释4】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适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例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仲裁法》适用范围的是(  )。

A.自然人之间因继承财产发生的纠纷

B.农户之间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的纠纷

C.纳税企业与税务机关之间因纳税发生的争议

D.公司之间因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

【答案】D

【解析】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有:(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选项A);(2)行政争议(选项C);(3)劳动争议;(4)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选项B)。

【例题·单选题】下列争议中,可以适用《仲裁法》进行仲裁的是(  )。

A.某公司与其职工李某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B.高某与其弟弟因财产继承发生的争议

C.某学校因购买电脑的质量问题与某商场发生的争议

D.王某因不服某公安局对其作出的罚款决定与该公安局发生的争议

【答案】C

【解析】(1)选项A:劳动争议不适用《仲裁法》;(2)选项B:继承纠纷不能提请仲裁;(3)选项D:行政争议不能提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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