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丢失能否所得税前扣除

2020-01-02 15:27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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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计的工作中,对发票的保管是十分重要的,如果发票丢失会造成比较麻烦的后果,影响到所得税扣除的问题.那么发票丢失能否所得税前扣除呢?如果发票丢失,就需要提供其他的合法凭证来进行认证,否则是不可以进行所得税扣除的,具体请看下文.

发票丢失能否所得税前扣除

纳税人在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后,凭其他合法凭证(如付款凭证、存根联复印件等证明资料)在所得税前扣除.如:《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发票丢失能否所得税前扣除

无需取得发票即可税前扣除的项目

(1)工资薪金、福利费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扣除凭证:工资单、代扣代缴个税证明等

(2)资产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扣除凭证:资产损失的会计核算资料、原始凭证、税务机关的专项申报回执

(3)五险一金、补充养老保险、工会经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工会经费,准予扣除.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扣除凭证:社保缴费凭证、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税务局代开的工会经费凭据.

关于发票丢失能否所得税前扣除的问题,首先要看是否留有除发票以外的其他的合法凭证可以所得税扣除的,否则是不可以进行所得税扣除的.会计学堂小编在此建议大家,一定要妥善保管好发票.本文的解答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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