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审累计折旧差异怎么处理?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有关固定资产折旧的问题,纳税人除了要关注加速折旧新政外,还要关注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以下简称29号公告)导致的纳税调整规则的变化。同时,由于现行税法对固定资产分类规定了最低折旧年限,而财务会计制度对此没有具体规定,因此,税会差异在所难免。在税收征管实务中,如何处理此类税会差异?本文通过下列案例加以解析。
案例:
宏利公司2012年12月购置价值15万元的电脑等电子设备并开始使用,2013年1月开始以直线法计提折旧,预计残值6000元,会计折旧年限定为2年,2013年~2014年已提折旧144000元;而按照税法规定,电子设备的折旧年限最低为3年,2013年~2014年允许税前扣除折旧共96000元,每年产生的24000元税会折旧差额,2年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共48000元。
宏利公司会计折旧年限为2年,税收折旧年限3年,会计确定的折旧年限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那么该公司应当在会计确定的折旧年限内,每年就会计折旧大于税法允许扣除的折旧的差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该部分调增的差额该如何处理呢?
解析:
29号公告规定,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

上文举例介绍了税审累计折旧差异怎么处理,你已经理解了吗?如果你还有这方面的疑问,欢迎点击小窗口跟我们提出来。关注会计学堂,会计财务知识尽在掌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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