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不动产计税依据

2019-04-21 11:00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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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以后,销售不动产征税的相关规定较为复杂,它不仅涉及到取得时间是在2016年4月30日前还是2016年4月30日后的问题,还涉及到是自建还是非自建的问题。关于销售不动产计税依据,请看下文。

销售不动产计税依据

营改增以后销售不动产计税时需要考虑取得时间是在2016年4月30日前还是2016年4月30日后、自建还是非自建等问题。本文将从不同纳税人的角度对销售不动产业务增值税的计算进行归纳总结。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销售不动产计税依据 

营改增以后二手房转让的税务处理

(一)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二)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三)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二手房免征增值税。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销售不动产计税依据,上文已经为大家总结归纳好了。更多税务处理的相关问题,欢迎登录会计学堂了解。专业财税资讯、金牌答疑老师、实务网络好课,助力财税人实现职业生涯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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