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账务处理

2019-04-20 16:28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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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是纳税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结清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相关业务,相信很多人都有所困惑,那么今天我们就来具体聊聊“土地增值税清算账务处理”。

土地增值税清算账务处理

  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办法的规定通知如

  下:

  一、交纳土地增值税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土地增值税"明细科

  目进行核算。

  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企业,该规定计

  算出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主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应由当期营业收入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记"经营税

  金及附加"(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税金"(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营业税金及

  附加"(股份制试点企业)、"营业税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等科目,贷记"应交税

  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2.兼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应由当期营业收入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其他业

  务支出"(工业、农业、商业、运输(交通、民航)、邮电、施工企业、外商投资工

  业、农业、商业、交通、施工企业)、"其他营业支出"(金融企业)、"营业税金及

  附加"(旅游、饮食服务、保险企业、股份制试点企业)、"营业税金"(对外经济合

  作企业、外贸投资租赁、旅游企业)、"内部供应和销售支出"(运输(铁路)企业)、

  "其他营业税金"(外商投资银行)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

  目。

  3.企业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或

  "在建工程"、"专项工程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等科目核算的,转让时应交纳的

  土地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专项工程支出"、"固定资产购建

  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三、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企业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按税法规定预交的土地

  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待该房

  地产营业收入实现时,再按本规定第二条第1、2款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该项目全部

  竣工、办理结算后进行清算,收到退回多交的土地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补交的土地增值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预交土地增值税的企业,"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的借方余额包括预

  交的土地增值税。

  五、为了提供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依据,企业应将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

  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等,在有关会计科目或备查簿中详细登记。

  六、企业按规定补交应由已实现的1994年经营损益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记"以

  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实际补交时,借

  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1995年1月1日至本

规定印发之日期间的土地增值税参照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土地增值税清算账务处理

清算条件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上文重点讲解了“土地增值税清算账务处理”,相信通过上文的学习大家已经能够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账务处理。如果还有其他的问题自己想要咨询我们的,可以直接在线向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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