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账务处理

2019-04-20 16:28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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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是纳税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结清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相关业务,相信很多人都有所困惑,那么今天我们就来具体聊聊“土地增值税清算账务处理”。

土地增值税清算账务处理

  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办法的规定通知如

  下:

  一、交纳土地增值税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土地增值税"明细科

  目进行核算。

  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企业,该规定计

  算出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主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应由当期营业收入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记"经营税

  金及附加"(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税金"(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营业税金及

  附加"(股份制试点企业)、"营业税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等科目,贷记"应交税

  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2.兼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应由当期营业收入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其他业

  务支出"(工业、农业、商业、运输(交通、民航)、邮电、施工企业、外商投资工

  业、农业、商业、交通、施工企业)、"其他营业支出"(金融企业)、"营业税金及

  附加"(旅游、饮食服务、保险企业、股份制试点企业)、"营业税金"(对外经济合

  作企业、外贸投资租赁、旅游企业)、"内部供应和销售支出"(运输(铁路)企业)、

  "其他营业税金"(外商投资银行)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

  目。

  3.企业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或

  "在建工程"、"专项工程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等科目核算的,转让时应交纳的

  土地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专项工程支出"、"固定资产购建

  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三、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企业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按税法规定预交的土地

  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待该房

  地产营业收入实现时,再按本规定第二条第1、2款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该项目全部

  竣工、办理结算后进行清算,收到退回多交的土地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补交的土地增值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预交土地增值税的企业,"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的借方余额包括预

  交的土地增值税。

  五、为了提供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依据,企业应将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

  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等,在有关会计科目或备查簿中详细登记。

  六、企业按规定补交应由已实现的1994年经营损益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记"以

  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实际补交时,借

  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1995年1月1日至本

规定印发之日期间的土地增值税参照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土地增值税清算账务处理

清算条件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上文重点讲解了“土地增值税清算账务处理”,相信通过上文的学习大家已经能够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账务处理。如果还有其他的问题自己想要咨询我们的,可以直接在线向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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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老师,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汇算清缴后退回原预交的土地增值税,这个账务要怎么处理?

    学员您好, 借:银行存款,借:税金及附加(负数)

  •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后,清算结论为退税,企业在收到土增清算退税款后,如何做账务处理?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退税款是否可冲减收到退税款当年的“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会计科目?

    你好;   如果属于本年度的多缴退税: 借:银行存款 贷:税金及附加 如果属于以前年度的多缴退税: 借:银行存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同时计算所得税,调整前期损益.

  • 天津市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对于地下车库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针对目前土地增值税清算和征收工作中反映出的一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6号)和《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地税地[2010]49号)的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已通过竣工验收的时点认定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二条中所指“竣工验收”时点的认定、以政府建设部门核发的《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的日期为准。 二、关于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确认时点的问题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的认定,以政府建设部门核发的《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记载的时间所确认的标准为依据。 三、关于同一项目或同一期中既有普通住宅又有非普通住宅计算增值税问题  在土地增值税计算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同一项目或同一期中,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可以合并计算增值税。 四、关于地下车库收入与成本归集的问题  实际操作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地下车库,可视其具体情况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有产权且对外销售的车库,其收入应并入房地产销售收入,相应的车库开发成本准予扣除。 (二) 转让车库使用权年限与所购房屋一致的,或者永久转让使用权的,可视同销售,应归集相应的收入和成本。 以上情况之外的其它形式,产生的收入与建造成本均不予以归集。 五、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均分摊问题 根据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和清算工作有关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实际转让土地面积占可转让土地面积的比例分摊;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金额按可售建筑面积占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六、关于维修基金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可以作为“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据实扣除。 七、关于补偿款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自身原因造成并直接支付的补偿款项,可以作为“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据实扣除。 八、关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和个人转让非住房的征管问题  为了便于征管,简化手续,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和个人转让非住房,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暂按核定征收率5%计征土地增值税。

  • 您好,请问房地产开发,税局退回以前开发的楼盘的土地增值税,因土增清算,多交了,所以现在税局退回,怎么做账务处理?

    你好!一般做借:银行存款,借:税金及附加(负数)

  • 老师,天津市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对于地下车库的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有政策依据么?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地[2011]24号 2011.9.24 地税系统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针对目前土地增值税清算和征收工作中反映出的一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6号)和《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地税地[2010]49号)的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已通过竣工验收的时点认定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二条中所指“竣工验收”时点的认定、以政府建设部门核发的《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的日期为准。 二、关于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确认时点的问题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的认定,以政府建设部门核发的《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记载的时间所确认的标准为依据。 三、关于同一项目或同一期中既有普通住宅又有非普通住宅计算增值税问题 在土地增值税计算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同一项目或同一期中,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可以合并计算增值税。 四、关于地下车库收入与成本归集的问题 实际操作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地下车库,可视其具体情况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有产权且对外销售的车库,其收入应并入房地产销售收入,相应的车库开发成本准予扣除。 (二) 转让车库使用权年限与所购房屋一致的,或者永久转让使用权的,可视同销售,应归集相应的收入和成本。 以上情况之外的其它形式,产生的收入与建造成本均不予以归集。 五、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均分摊问题 根据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和清算工作有关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实际转让土地面积占可转让土地面积的比例分摊;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金额按可售建筑面积占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六、关于维修基金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可以作为“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据实扣除。 七、关于补偿款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自身原因造成并直接支付的补偿款项,可以作为“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据实扣除。 八、关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和个人转让非住房的征管问题 为了便于征管,简化手续,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和个人转让非住房,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暂按核定征收率5%计征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