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个人成立代理记账机构,什么条件可以申请营业 问
你好。1. 主体必须是公司 - 只能注册: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自然人投资) - 不能是: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不能办代理记账许可) 2. 人员条件(后续办许可也要) - 专职会计 ≥3人,都要有会计类证书(初级/中级/会计证) - 主管(负责人):会计师职称(中级)以上,或从事会计满3年,且为专职 3. 地址 有固定商用办公地址,能提供租赁合同+房产证明,能配合核查 4. 基本材料(工商) 身份证(股东/法人) 公司章程 注册地址证明 经营范围必须含:代理记账 公司名称怎么起(合法可用) 1. 标准格式 行政区划 + 字号 + 行业 + 有限公司 例:济南 清和 代理记账 有限公司 答
老师您好,跨省开具建筑劳务发票,当月开的发票,企业 问
您好,政策允许当月开票、当月在项目地预缴企业所得税(0.2%),实务推荐当月同步预缴 答
老师出口退税公司能退多少税呢?怎样计算退税额呢? 问
您好,你们是外贸,还是生产企业呢? 答
老师,销售金额是含税金额还是成本金额? 问
您好,销售是不含税的收入 答
老师,我不知清产核资待处理财产损益这里放的是什 问
该数字不是单纯资产清查减少额,是资产、负债全部清查增减轧差后的净资产净变动净额。 里面包含资产盘盈、资产盘亏减值、无需支付负债核销等多类调整,不单取自资产减少单列,因此明细表资产减少数无法直接对上。 你表里净额 = 资产净调增 %2B 负债调减,就是待处理财产损溢入账金额,审批后结转所有者权益。 答


老师,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汇算清缴后退回原预交的土地增值税,这个账务要怎么处理?
答: 学员您好, 借:银行存款,借:税金及附加(负数)
老师,天津市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对于地下车库的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有政策依据么?
答: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地[2011]24号 2011.9.24 地税系统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针对目前土地增值税清算和征收工作中反映出的一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6号)和《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地税地[2010]49号)的相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已通过竣工验收的时点认定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二条中所指“竣工验收”时点的认定、以政府建设部门核发的《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的日期为准。 二、关于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确认时点的问题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的认定,以政府建设部门核发的《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记载的时间所确认的标准为依据。 三、关于同一项目或同一期中既有普通住宅又有非普通住宅计算增值税问题 在土地增值税计算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同一项目或同一期中,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可以合并计算增值税。 四、关于地下车库收入与成本归集的问题 实际操作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地下车库,可视其具体情况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有产权且对外销售的车库,其收入应并入房地产销售收入,相应的车库开发成本准予扣除。 (二) 转让车库使用权年限与所购房屋一致的,或者永久转让使用权的,可视同销售,应归集相应的收入和成本。 以上情况之外的其它形式,产生的收入与建造成本均不予以归集。 五、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均分摊问题 根据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和清算工作有关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按实际转让土地面积占可转让土地面积的比例分摊;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金额按可售建筑面积占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六、关于维修基金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可以作为“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据实扣除。 七、关于补偿款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自身原因造成并直接支付的补偿款项,可以作为“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据实扣除。 八、关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和个人转让非住房的征管问题 为了便于征管,简化手续,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和个人转让非住房,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暂按核定征收率5%计征土地增值税。
一名会计如何让领导给你主动加薪?
答: 都说财务会计越老越吃香,实际上是这样吗?其实不管年龄工龄如何
土增清算后税务局退回的土地增值税,怎么入帐呢
答: 你好,税务局退回的土地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贷:应交税费—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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