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保金申报的工资总额口径
报残保金的工资总额口径是指用人单位在一定时期内(通常是一年)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其中,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由于残保金为本年度缴纳上一年度残保金,因此计算时应使用上一年度的工资总额数据。
特别规定: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实际工资计征;超过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
工资总额不包括单位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残保金是什么?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相关规定比例的企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缴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所指的残疾人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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