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申请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除第六条明确规定的免税土地外,若企业因经营困难、资金紧张等特殊原因导致缴纳土地使用税存在实际困难,可申请定期减免。此类困难需以企业财务状况恶化、现金流断裂等客观事实为依据,而非主观意愿。
审核与批准流程企业需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提交减免申请,并附财务报告、纳税记录等证明材料。税务机关审核后,认为符合减免条件的,将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未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或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企业不得自行减免。
第六条规定的免税土地类型(不可申请减免的例外情形)若企业土地属于以下类型,则直接免缴土地使用税,无需申请减免: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土地;
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土地;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土地;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或改造的废弃土地(免缴5-10年);
财政部另行规定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等。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是多少?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计征,大城市的定额税率为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的定额税率为1.2元至24元;小城市的定额税率为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定额税率为0.6元至12元。
其中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国有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第五条的内容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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