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区别?

2023-02-26 19:19 来源:网友分享
628
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是政府对特定地区或实体管辖的形式,特殊地域管辖是对较大范围的人和地区的管辖,而专属管辖则是政府对某一特定实体的独立管辖,20世纪以来又形成了新的一些地域管辖概念,以满足多样化的需求。

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区别?

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管辖的对象和范围上,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政府对某地区或某人的管辖,它具有非常多种不同的形式,例如自治地区、殖民地、海外领地等,而专属管辖则指政府对于某一特定实体的管辖,比如某公司、某个组织等。

从管辖的范围来看,特殊地域管辖涉及到对较大范围的人和地区的管辖,它以一个国家为基础,根据政策、历史和经济情况来构建出一个特定的地域管辖框架;而专属管辖则是政府对某一特定实体的独立管辖。

此外,特殊地域管辖是针对一个国家(洲)或地区的政权来划分,它对国外洲域有明确的地域控制,其目的在于保护政权权威,防止外来侵害;而专属管辖则是针对某一特定实体,其目的在于更好地控制这一实体,以维护它的合法利益,防止它被他人滥用。

拓展知识:地域管辖在20世纪以来,经历了它的成熟和创新,其中一些新的地域管辖概念也被创造,比如经济特区、自由特区、虚拟特区等,它们分别出现在不同的环境中,以满足各个政权的不同需求。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相关文章
  • 如何正确区分会计上的收入和税法上的收入
    如何正确区分会计上的收入和税法上的收入?按照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针对会计收入和税法收入之间的区别,小编老师认为可以从形式、范围以及原则上进行区分的,通常来说会计收入一般指的就是企业日常活动产生的权益,而税法收入则是值那些需要缴纳税额的收入等等;关于这两种收入的区别知识都在这里,欢迎你们来阅读下述文字,希望对你们理解学习有所启发的。
    2025-07-20 16
  • IPO审核中财务规范性的底层逻辑是什么
    IPO审核中财务规范性的底层逻辑是什么?一般来说,相信很多学员们应该有听说过IPO的概念,在很多企业想要上市之前都是需要通过IPO审核的;但是,在IPO审核中,财务的规范性的底层逻辑就是需要通过系统性的管控来审核企业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的,这样的IPO审核才能满足审核的要求;在下述文章中小编老师将会对此内容进行详细阐述,欢迎你们来阅读下述文章。
    2025-07-28 4
相关问题
  • 协议管辖和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发生冲突时谁优先?

    学员 你好 协议管辖双方约定的时候一般都会在一般地域管辖或者特殊地域管辖当中的所属地选择。

  • 老师,针对合同纠纷的管辖,怎么区分适用特殊地域管辖和协议管辖,这里不清楚

    在处理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时,特殊地域管辖和协议管辖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有以下区别: - **特殊地域管辖**:通常是指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又不在同一地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管辖法院。 - **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旦发生争议,由哪个法院管辖。这种约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 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 意思表示真实;3.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4. 选择的管辖法院必须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5. 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简而言之,特殊地域管辖是基于法律规定的特定地点来确定管辖法院,而协议管辖则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来确定管辖法院。在实际操作中,应当首先查看合同中是否有关于管辖的明确约定,如果有,则需要判断该约定是否符合上述条件。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或者约定无效,那么将按照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则来确定管辖法院。

  • 经济法中规定的特殊的九种诉讼地域管辖

    学员你好, 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或特殊管辖,是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而确定的管辖法院。特殊地域管辖是相对于一般地域管辖而言,针对案件的特殊情况,由法律所确定的有两个以上的法院对特殊案件有管辖权的特殊地域管辖方式。《民事诉讼法》第24条,第 26~33条规定了九种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诉讼: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一般由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律推定。《合同法》第62条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除此之外,针对在实践中确定合同履行地的复杂性,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一系列的司法解释:①如果合同没有实施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②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的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③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④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⑤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业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⑥借款合同,货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⑦联营合同、法人型联营合同,由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伙型联营合同,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协作型联营合同,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确有困难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如保险标的物为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的,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票据支付地是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如未载明付款地,则以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前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水上运输或水陆联合运输合同纠纷发生在我国海事法院辖区的,由海事法院管辖。铁路运输合同,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其他运输合同纠纷,由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通常情况下,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是一致的,但也有不一致的情况。此时,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对案件都有管辖权。 (6)因铁路、水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因海滩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9)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事诉讼地域管辖民法院管辖。我国于1975年在北京没有立了共同海损理算处,发生共同海损后,如在我国理算,理算地即为北京。

  • 协议管辖和专门管辖的区别?知识产权(商标权)到底是协议管辖还是专门管辖?

    专属管辖与协议管辖有着密切的关系。专属管辖构成了对协议管辖的限制和排除。凡属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以协议管辖的方式予以变更,这是世界各国的通例。正是由于专属管辖与协议管辖有着紧密的联系,因此常常需要通过协议管辖来解释、说明专属管辖。例如,德国的尧厄尼希教授在其主编的教科书中对专属管辖所下的定义是:“某法院的专属管辖是指这种管辖不能通过当事人协议或者无责问地对主诉辩论而变更,并且应当在权利争议的任何状态依职权注意之”。   需要说明的是,当协议管辖只选择某一个法院管辖时,该案件只属于当事人选定的那个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这使得协议管辖也具有一定的专属性,或者说通过协议使案件“专属”于某一法院管辖,但是,这并不是真正的专属管辖,并不具有专属管辖的效力。例如,在双方当事人选定合同签订地的甲地法院为管辖法院后,如果当事人一方在发生纠纷后却向合同标的物所在的乙地法院提起诉讼,而另一方当事人也应诉答辩了,那么当事人双方在事后就不能再以存在着“约定的专属管辖”为理由而提出管辖异议。

  • 特殊管辖不排除一般管辖,怎么理解?

    特殊地域管辖就是一般地域管辖的补充,一般是管辖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这种原则不能适用,管辖权就定在原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