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地域管辖 的内容,老师可以帮我总结一下吗?最好是做个表格
何 先生。
于2023-07-18 07:58 发布 432次浏览
- 送心意
微微老师
职称: 初级会计师,税务师
相关问题讨论

您好,看我给您发的图片哈
2023-07-18 08:04:26

学员 你好 协议管辖双方约定的时候一般都会在一般地域管辖或者特殊地域管辖当中的所属地选择。
2018-03-29 15:01:45

在处理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时,特殊地域管辖和协议管辖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有以下区别:
- **特殊地域管辖**:通常是指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又不在同一地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管辖法院。
- **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旦发生争议,由哪个法院管辖。这种约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 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 意思表示真实;3.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4. 选择的管辖法院必须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5. 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简而言之,特殊地域管辖是基于法律规定的特定地点来确定管辖法院,而协议管辖则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来确定管辖法院。在实际操作中,应当首先查看合同中是否有关于管辖的明确约定,如果有,则需要判断该约定是否符合上述条件。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或者约定无效,那么将按照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则来确定管辖法院。
2024-05-16 11:21:59

学员你好,
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或特殊管辖,是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而确定的管辖法院。特殊地域管辖是相对于一般地域管辖而言,针对案件的特殊情况,由法律所确定的有两个以上的法院对特殊案件有管辖权的特殊地域管辖方式。《民事诉讼法》第24条,第 26~33条规定了九种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诉讼: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一般由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律推定。《合同法》第62条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除此之外,针对在实践中确定合同履行地的复杂性,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一系列的司法解释:①如果合同没有实施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②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的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③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④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⑤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业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⑥借款合同,货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⑦联营合同、法人型联营合同,由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伙型联营合同,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协作型联营合同,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确有困难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如保险标的物为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的,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票据支付地是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如未载明付款地,则以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前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水上运输或水陆联合运输合同纠纷发生在我国海事法院辖区的,由海事法院管辖。铁路运输合同,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其他运输合同纠纷,由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通常情况下,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是一致的,但也有不一致的情况。此时,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对案件都有管辖权。
(6)因铁路、水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因海滩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9)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事诉讼地域管辖民法院管辖。我国于1975年在北京没有立了共同海损理算处,发生共同海损后,如在我国理算,理算地即为北京。
2019-01-15 19:54:57

你好同学
协定的管辖同学
2020-04-24 10:3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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