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份回购的情形有哪些?

2023-02-24 20:10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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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份回购是以自有资金购买公司股份缩减股东,主要有市场购回、增发购回、增发退股、增发承诺购回和对冲回购,它可以提升股价提高股票市值等投资回报。

公司股份回购的情形有哪些?

公司股份回购是指公司以自己的现金支付给股东购买公司股票,以缩减股本的方式。公司股份回购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市场购回:公司通过上市交易以市价形式回购自己的股份,持股的股东可以在收到现金后将股份卖出。

2. 增发购回:公司以自有资金在挂牌日按价格对股东进行购回,但在收回购回费用的同时,又要按一定比例增发新股,也就是“先收取购回费用,再增发新股”。

3. 增发退股:公司先以自有资金进行增发新股,再向回购发行人收取购回费用,一般用于公司内部成员回购公司现有股份。

4. 增发承诺购回:公司在股权发行前先向承诺购回方签订购回承诺协议,承诺购回方将在未来某一时间段内购回指定比例的发行股份,购回费用将由公司资金支付。

5. 对冲回购:通常在股权发行前进行,公司将从现有股东处取得一定数量的股份,以达到保持股权结构不变的目的,以及为新增股东提供股票的目的。

拓展知识:股票回购也是一种股权融资方式,与股权融资相比,股权回购优势在于可以提高股价,提高股票市值,增加投资者持股比例,激励管理层表现,以及减少企业负债,减少投资者风险,从而获得更多的投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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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哪些情形的时候可以退出公司?(是不是有一条是当有特殊情况下,公司可以购买其股东的股份),回购?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确认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退股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 公司法出现了股权回购的情形,A公司回购了股东B的股份,那是A公司成了自己的股东?工商变更由原股东B改成新股东A?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老师这题股票回购股票回购选项b 根本看不懂 有没有大白话讲讲“上市公司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的■应当与涉及到的投资人 非公开商榷” 这是什么意思 1598425372742

    你好同学非公开商榷指上市公司内部的交易没有对市场上公开

  • 上市公司应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及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相关信息披露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简化表述,以下统称“控股股东”)增持/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程序和信息披露 作出了严格规定。本文拟就有关规定进行梳理总结,以便读者更简明地了解有关操作规范。但限于篇幅,本文仅就实践中的常见情形予以列举,未对相关程序细节予 以展开。 《收购办法》关于投资者权益变动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为: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首次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及其后权益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5%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在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情况下,根据其增持结果的不同,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增持结果:权益比例<20% 根据《收购办法》,控股股东通过二级市场或协议转让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导致其权益变动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增持可以超过5%),且增持后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低于20%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需参照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向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但无需聘请财务顾问。 其中:通过二级市场增持的,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控股股东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增持的,在作出报告、公告前,控股股东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二)增持结果:20%≤权益比例≤30% 根据《收购办法》,控股股东通过二级市场或协议转让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导致其权益变动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增持可以超过5%),且增持后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不超过30%,应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聘请财务顾问发表核查意见,相关报告、通知、公告及暂停交易的规定与前述情况相同。 (三)权益比例超过30%后,继续增持 根据《收购办法》、证券交易所的有关备忘录、业务指引,控股股东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后,拟继续增持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豁免要约收购义务(分为需向证监会提交申请和可直接办理转让和登记手续两种情况)。 1、要约收购 控股股东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聘请财务顾问,通知上市公司,同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对要约条件进行分析,对股东是否接受要约提出建议,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提出专业意见。在控股股东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后20日内,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公告上市公司董事会报告书与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2、申请豁免要约收购后继续增持 拟提出豁免申请的,控股股东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出具专业意见。其中,如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控股股东应当在达成收购协议之日起3日内编制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提交豁免申请,委托财务顾问向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上市公司,并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控股股东自取得证监会的豁免之日起3日内公告其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增持的情况不同,《收购办法》对于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程序予以区分: (1)申请人向证监会提出申请,证监会依法受理后,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豁免的决定(未取得豁免的,控股股东应当在收到证监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其或者其控制的股东所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减持到30%或者30%以下)。适用情形如下: a) 申请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该次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b) 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申请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申请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 c) 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人向证监会提出申请,证监会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即为豁免(未取得豁免的,控股股东应当在收到证监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其或者其控制的股东所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减持到30%或者30%以下)。适用情形如下: a) 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 b) 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c) 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3)申请人免于向证监会提出申请,直接获得豁免。适用情形: a) 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该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该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 b) 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 c) 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d) 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承销、贷款等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0%,没有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相关股份的解决方案; e) 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f) 因履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协议购回上市公司股份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并且能够证明标的股份的表决权在协议期间未发生转移; g) 因所持优先股表决权依法恢复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控股股东应在前述规定的权益变动行为完成后3日内就股份增持情况作出公告,由律师就权益变动行为发表符合规定的专项核查意见并由上市公司予以披露。 3、爬行增持 爬行增持即为上述“2、申请豁免要约收购后继续增持”之第(3)条b)项。实际上,爬行增持是豁免要约收购的特殊情形,适用的前提条件是控股股东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达到30%比例后不再立即继续增持,而是在权益比例达到30%的状态持续一年后再实施增持。但需要注意的是,《收购办法》对爬行增持的比例设置了限制,即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 除《收购办法》的上述规定外,证券交易所各板块的业务规则对于爬行增持有更具体的规定,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应给予相应关注。 另外,控股股东在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时,还应注意控股股东增持时间是否属于窗口期、增持后是否导致上市公司因股权分布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是否存在短线交易等问题。 (一)一般规定 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导致其权益变动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可以超过5%),相关主体应参照前述权益变动的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二)需要注意的事项 1、控股股东减持时间是否属于窗口期; 2、控股股东减持行为是否构成短线交易; 3、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控股股东在实施增持计划期间,不得减持; 4、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相关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对拟受让人的主体资格、受让意图、是否损坏上市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等进行合理调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协议转让控制权之前,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情形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存在未清偿对上市公司负债、或者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所提供担保的情形的,应当配合上市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存在未履行承诺情形的,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承诺履行不受影响等。

  • 以公司形式入股,怎么入。有哪些方式?

    公司法》规定的入股方式主要有 (一)货币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方式是指股东直接用资金向公司投资的方式,其认缴的股本金额应在办理公司登记前将现金一次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临时帐户,并向公司出示其资信证明,以证实其投资资格和能力。 (二)实物作价出资方式。以实物出资必须评估作价,并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评估作价结果核算、确认。股东以实物作价出资,应在办理公司登记时,办理实物出资的转移手续,并由有关验资机构通验证。 (三)工业产权出资方式。工业产权出资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专利权和商标权;一类是专有技术,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向公司入股,股东必须是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经过法律程序的确认。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必须进行评估,并应在办理公司登记之前办妥其转让手续。同时,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四)土地使用权出资方式。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其出资作价 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评估,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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