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报废处置流程及依据

2017-11-10 16:18 来源:网友分享
8677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对科研单位的基础投入不断增加,国有资产总量也在快速增加。对此,会计学堂为您整理本篇文章,国有资产报废处置的流程,欢迎阅读。

国有资产报废处置流程及依据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号国有资产处置程序。

一、公务用车处置程序

1、单位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公务用车处置申请和政府及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填写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一式三份)。

2、提供资产原始价值的相关材料及车辆有关证件,并将车辆存放指定地点。

3、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车辆进行评估,并在规定时间内核准确认评估结果。

4、委托产权交易机构,按规定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公开竞价处置;车辆处置公告期应不少于7天,车辆展示期应不少于2天,当处置竞价低于评估核准价90%时应重新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置。

5、将处置款项全额缴入县财政专户;车辆处置评估费、公告费、交易费等费用在车辆处置价款中支付,车辆处置净收入按规定缴入县金库。

6、如属报废车辆,处置单位需提供技术部门鉴定资料和非正常损失责任的处理文件,报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将报废车辆交物资回收公司回收,并由回收公司开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并将报废收入缴入县财政专户。

二、土地房屋资产处置程序

1、单位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资产处置申请及政府和主管部门相关决议文件,填写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一式三份)。

2、提供资产原始价值的相关资料及资产有关证件。

3、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查资产证照,证照不齐、权属不清的,由资产处置单位到国土、房产等相关管理部门核实办理有关手续;对处置国有土地,如需改变土地用途,资产处置单位应提供国土和规划等部门相关审批手续。

4、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并在规定时间内核准确认评估结果。

5、交由产权交易机构按规定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进行处置; 处置公告期应不少于20天;

6、将处置收入全额缴入县财政专户; 处置评估费、公告费、交易费等费用在资产处置价款中支付,资产处置净收入按规定缴入县金库。

三、国有资产调拨程序

1、资产调入单位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国有资产调入的申请,及主管部门和资产调出单位的意见材料。

2、提供资产原始价值的相关材料及资产有关证件,有偿调拨的资产,需委托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

3、调出调入单位分别填报国有资产调拨审批表。

4、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复后,有偿调入单位,将有偿调拨款项缴入县财政专户。

四、国有资产报废程序

1、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资产报废申请及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填报国有资产报废审批表。

2、提供资产原始价值的相关材料及资产有关证件。

3、提供技术部门鉴定资料和非正常损失责任的处理文件。

从本篇文章的内容看来,尽管国有资产报废处置流程看上去有点长,不过实施起来并没有想象之中的困难。如果您想了解更多财会知识,您可以多加关注会计学堂,里面有专业的人士将回答您的疑问。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相关文章
  • 会务差旅费用列支有什么边界
    会务差旅费用列支有什么边界?按照税法的相关条例的规定,关于企业会务差旅费用在申报之前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和要求进行列支处理的,但是并非是所有的差旅费用都是可以进行列支的,因此很多学员们对此列支的具体边界和范围不是很熟悉的。不过没有关系,在下述内容中小编老师将会对此差旅费用列支范围进行一一介绍,希望对你们理解这个问题有所启发的。
    2026-05-06 13
  • 集团内无偿借款涉税有何边界
    集团内无偿借款涉税有何边界?按照小编老师的理解,正所谓无偿借款通常指的就是没有利息产生的借款,这种情况多数发生在集团内部或者关联公司之间。从税务的角度来理解,无偿借款涉税是有一定的要求的,比如说增值税如何要求的无偿借款可以免征;还有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税费的要求,小编老师都建议你们可以来阅读下述内容,读完之后肯定都会有所收获的。
    2026-05-07 10
  • 还在傻傻找中介买港险?
    2026-05-09 141
  • 股东分红个税合规筹划空间在哪
    股东分红个税合规筹划空间在哪?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在公司盈利的情况下有权享受公司的分红,在财务处理上,作为专业的财务会计人员需要懂得如何为公司股东合理合法的减少个人所得税的申报,这个也就是税务筹划;小编老师将会结合自身的经验为学员们阐述关于股东分红税务筹划的合规措施,希望对你们后期的税务工作有所启发的。
    2026-05-09 11
  • 直播间带货佣金涉税临界点在哪
    直播间带货佣金涉税临界点在哪?根据小编老师所知,直播带货佣金纳税的问题主要还是需要区分个人还是集体的,简单来说就是个人名义带货还是个体工商户名义带货,或者就是企业名义来带货的。这其中涉及到的纳税税率计算都是不同的,小编老师将会在下述文字中进行一一介绍,学员们只要认真读完之后,说不定可以解答你们这个问题的疑惑。
    2026-05-14 5
相关问题
  • 固定资产报废处理流程?以及处理报废资产所产生的费用,如何做分录?

    一、 将要处置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二、 发生清理费用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应缴税费等 三、 处置的收入 借: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贷:固定资产清理 四、 清理净损益 1、 如果是净收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 2、 如果是净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 财政专项资金购置固定资产至报废的处理流程是什么?

    报废时: 借:固定基金 贷:固定资产 批复作为原始凭证 取得变价收入: 借:现金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 上缴财政部门时: 借:应缴财政专户款 贷:现金 财政返还时,根据财政安排款项列入相应收入款项

  • 请问一下老师: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电子设备处置、转让依据的文件是哪个?

    你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以下统称各部门)的机关本级及其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所属的各级事业单位。 第三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 (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 (六)发生产权变动的;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六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取得或者形成的方式应当合法合规,权属关系不明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界定权属后予以处置。 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处置权限和要求 第七条财政部、各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审批或者备案。 财政部批复各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文件,应当同步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八条各部门机关本级和机关服务中心的国有资产处置,分别由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归口管理。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除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外,各部门及中央管理企业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含垂直管理机构和派出机构,各部门机关本级和机关服务中心除外)处置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的国有资产,应当经各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各部门报财政部审批;处置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150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由各部门自行审批。 各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规定权限内根据实际及时处置国有资产,一个月度内分散处置的国有资产原则上按同一批次汇总计算批量价值。 第十条各部门所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处置,由各部门审批。其中,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国有资产,由高等院校自主处置,并将处置结果按季度报各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国家设立的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不需报各部门和财政部审批或者备案。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转让,由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审批。 国家设立的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转让、损失核销等处置事项,由各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中央军工集团及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所属科研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其中影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维修保障能力等的,应当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履行相关审核程序后,履行资产处置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国家重大自然灾害等应急情况下,相关单位可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处置国有资产,待应急事件结束后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财政部、各部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是国有资产处置的依据。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要依据批复文件处置资产,处置完毕后应当及时核销相关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应当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年度报告中予以反映。 第十五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转让、拍卖、置换国有资产等,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核准或者备案。 国家设立的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转让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第三章处置方式和程序 第一节无偿划转 第十六条无偿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无偿划转国有资产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无偿划转国有资产,以及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全资企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由划出方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二)跨级次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由中央无偿划转给地方的,应当附接收方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接收的相关文件,由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权限履行审批手续;由地方无偿划转给中央的,由划出方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处置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无偿划转国有资产,应当由划出方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 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者收据、记账凭证、资产信息卡、竣工决算报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专利证、著作权证、担保(抵押)凭证、债权或者股权凭证、投资协议等凭据的复印件,下同),以及《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和对外捐赠申请表》(见附件1); (二)划出方和划入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三)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而移交国有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改制的批文;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节对外捐赠 第十八条对外捐赠是指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赠与合法受赠人的行为。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捐赠应当利用本单位闲置资产或者淘汰且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不得新购资产用于对外捐赠。 同一部门上下级单位之间和部门所属单位之间,不得相互捐赠资产。 第十九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对外捐赠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和对外捐赠申请表》; (二)对外捐赠报告,包括对外捐赠事由、方式、责任人、国有资产构成及其数额、对外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等;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受赠方所在地城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出具的凭证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予以确认。 第三节转让 第二十一条转让是指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并取得收益的行为。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国有资产,应当以公开竞争方式进行,严格控制非公开协议方式,可以通过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二十二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国有资产,以财政部、各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确定底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报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或者备案部门重新确认后交易。 第二十三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转让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等申请表》(见附件2); (二)转让方案,包括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转让的原因、方式,可行性及风险分析等; (三)转让方和受让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节置换 第二十四条置换是指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为主进行的资产交换,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或者只涉及用于补差价的少量货币性资产。 资产置换,应当以财政部、各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置换对价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申请置换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双方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双方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等申请表》; (二)置换方案,包括双方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设置担保情况,置换的原因、方式,可行性及风险分析等; (三)置换双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节报废 第二十六条报废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国有资产,或者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已达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继续使用。 第二十七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报废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等申请表》; (二)有关部门、专家出具的鉴定文件及处理意见; (三)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国有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等; (四)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资源资质等因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者已经超过法律保护的期限、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提供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材料,或者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的证明文件;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节损失核销 第二十八条损失核销是指由于发生盘亏、毁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对发生的国有资产损失,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九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国有资产损失核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等申请表》; (二)国有资产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的情况说明,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者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单位内部核批文件; (三)国有资产被盗的,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结案证明;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国有资产毁损的,需要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事故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屋拆除证明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国有资产的损失核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等申请表》; (二)形成损失的情况说明、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三)涉及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提交仲裁决定或者法院判决等相关法律文书;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处置收入 第三十一条处置收入是指在转让、置换、报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转让资产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所办一级企业的清算收入等。 第三十二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当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中央国库。 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以及占地补偿收益,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上缴中央国库。 各部门所属高等院校自主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国有资产取得的收益,留归高等院校,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国家设立的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中央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处置收入,除按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规定应申报、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和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规定管理: (一)利用货币资金对外投资形成股权(权益)的处置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二)国家设立的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利用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股权(权益)的处置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三)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处置收入,扣除投资收益以及相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中央国库;投资收益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四)统筹利用货币资金、科技成果和其他国有资产混合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处置收入,按照本条第(一)、(二)、(三)项的有关规定分别管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财政部对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可以依据职责和财政部授权对所在地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各部门应当建立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各部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各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者履行审批程序,擅自越权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国有资产处置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 (三)采用弄虚作假等方式低价处置国有资产; (四)截留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五)未按照规定评估国有资产导致国家利益损失; (六)其他造成单位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中央事业单位,以及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所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九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按照预算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国有文物文化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以及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境外国有资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授权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一定限额的国有资产处置权限,并制定具体办法。 第四十二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 老师,请问国企固定资产报废有没有什么规定,要走哪些流程,报哪些部门审批?

    你好  固定资产报废的一般程序可以参考 具体看下您企业的财务制度要求和规定 1、各部门如有固定资产需要报废处理时,由使用人填写申请报告,说明报废原因。 2、部门负责人对报废物品,要严格检查认定确实需要报废的,部门领导签字同意,报相关领导审核批准。 3、库房根据报废原因,填写报废单,报送领导审核后,由库房管理员送给财务处销账,同时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的账目销账。 4、报废手续办完以后,由原使用部门负责将报废物品送到库房保管。 5、根据不同报废品种,按报废物资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6、税务上按照税法的规定申报纳税即可,比如,按照取得的不含税收入(公允价)申报增值税。 如果是国有企业有主管部门的,则必须要经过主管部门批准;一般企业报废固定资产无需向税局备案。

  • 老师,企业所得税汇算时,A105090怎么填,固定资产存在税会差异,是只填资产处置损失和报废的吗,还是处置收益和损失及报废的都填?

    毁损损失以及被盗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9.第9行“五、无形资产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无形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10.第10行“无形资产转让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转让无形资产发生的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11.第11行“无形资产被替代或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形成的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无形资产损失中,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12.第12行“六、在建工程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在建工程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13.第13行“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在建工程损失中,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14.第14行“七、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15.第15行“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非正常死亡、被盗、丢失等产生的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中,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损失、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以及被盗伐、被盗、丢失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16.第16行“八、债权性投资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债权性投资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17.第17行“(一)金融企业债权性投资损失”:填报金融企业当年发生的债权性投资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18.第18行“1.符合条件的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填报金融企业当年发生的,符合财税〔2015〕3号规定条件的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形成的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19.第19行“单户贷款余额300万(含)以下的贷款损失”:填报金融企业当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中,单户贷款余额300万(含)以下的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20.第20行“单户贷款余额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贷款损失”:填报金融企业当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中,单户余额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21.第21行“2.其他债权性投资损失”:填报金融企业当年发生的,除符合条件的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以外的其他债权性投资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22.第22行“(二)非金融企业债权性投资损失”:填报非金融企业当年发生的债权性投资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23.第23行“九、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24.第24行“股权转让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中,因股权转让形成的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25.第25行“十、通过各种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26.第26行“十一、打包出售资产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将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以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形成的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27.第27行“十二、其他资产损失”:填报纳税人当年发生的其他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28.第28行“合计”行次:填报第1%2B2%2B5%2B7%2B9%2B12%2B14%2B16%2B23%2B25%2B26%2B27行的合计金额。   29.第29行“分支机构留存备查的资产损失”:填报跨地区经营企业各分支机构留存备查的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资产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资产计税基础、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及纳税调整金额。   (二)列次填报   1.第1列“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对应项目的资产损失金额。   2.第2列“资产处置收入”:填报纳税人处置发生损失的资产可收回的残值或处置收益。   3.第3列“赔偿收入”:填报纳税人发生的资产损失,取得的相关责任人、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   4.第4列“资产计税基础”: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计算的发生损失时资产的计税基础,含损失资产涉及的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5.第5列“资产损失的税收金额”:填报按税收规定允许当期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金额,按第4-2-3列金额填报。   6.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1-5列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