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转出需要填列吗

2019-12-08 11:24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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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需要申报缴纳的税费多种多样,其中进项税额转出需要填列吗!以下详细说明需要记入"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情况的会计处理.很多会计朋友不知道,会计学堂小编为你整理了相关资料,不知道的朋友跟着会计学堂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进项税额转出需要填列吗

进项税额转出,在申报表中应该填在主表第14栏,或表二的第十五栏.

不能填在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里,纳税检查调减是稽查案件查处专用.

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但其进项税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税额中扣除,在会计处理中记入"进项税额转出".

所谓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在数额上是一进一出,进出相等.而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对某项业务未做销售处理,但按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交纳相关税费,需计算交纳增值税销项税额.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进项税额转出仅仅是将原计入进项税额中不能抵扣的部分转出去,不考虑购进货物的增值情况;视同销售销项税额是根据货物增值后的价值计算的,其与该项货物的进项税额的差额,为应交增值税.

会计处理

以下详细说明需要记入"进项税额转出"的几种情况的会计处理.

非应税

用于非应税项目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

例:某企业对厂房进行改建,领用本厂购进的原材料1500元,应将原材料价值加上进项税额255(17%)元计入在建工程工程成本(注:购入材料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与增值税生产经营相关的,不用做进项税额转出).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1755

贷:原材料 1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55

免税项目

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转出

例:某自行车厂既生产自行车,又生产供残疾人专用的轮椅.为生产轮椅领用原材料1000元,购进原材料时支付进项税170元,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基本生产成本--轮椅 1170

贷:原材料 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0

集体福利

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转出

例:某企业维修内部职工浴室领用原材料20000元,其中购买原材料时抵扣进项税3400元,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浴池维修) 23400

贷:原材料 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400

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转出.

如果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其价值为零,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企业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比如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和产成品,其价值同样为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也应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例1:某零售商业企业A柜组在月末盘点时,发现短缺某种商品售价400元(不含增值税),原因待查,根据上月的该种商品进销差率15%计算,调整有关帐目: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 340

商品进销差价60

贷:库存商品400

短缺商品经查属营业员的过失,营业员应负赔偿责任.经查,短缺商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8元,其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 398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 34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8

企业发生意外事故,损失库存外购原材料金额32.79万元(其中含运费2.79万元), 进项税额转出=(32.79-2.79)*17%+2.79/(1-7%)*7%=5.31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入帐时计入原材料成本的是价款,进项税额是价款乘以增值税税率(17%或13%),因此进项税额转出时,用原材料成本直接乘以增值税税率(17%或13%)就得出应该转出的进项税额.

运费发票的应抵扣的进项税额是运输费用总额(含税金额)乘以7%的抵扣率,计入原材料成本的金额为运输费用总额减去计算的应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做进项税额转出时,要将计入原材料成本的金额先换算成全部的运输费用,再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2.79/(1-7%)就是计算全部的运输费用,再乘以7%就计算出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需要填列吗

例2:

A企业原材料发生非常损失,其实际成本为7500元.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则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8775

贷:原材料 7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7500×17%) 1275

又如,A企业库存商品发生非常损失,其实际成本为37000元.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则账务处理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43290

贷:库存商品 37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7000×17%) 6290

如果上例题中改为在产品,其他资料不变,则账务处理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43290

贷:生产成本 37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7000×17%) 6290

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1条的规定,凡是企业无转让价值的存货,一律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包括已霉烂变质的存货;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这些霉烂变质或无转让价值的存货,不管是否有市场变化和产品结构调整的原因,都属于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存货,其进项税额在会计上均应做转出处理.

然而,由于市场变化和产品结构调整遭淘汰、过时的存货,虽然市场价值降低,却是由于市场变化引起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贬值时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只要没有发生自然灾害损失,没有盘亏、丢失或毁损,就不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市场价值因市场变化而降低的存货,企业处理前一定要上报主管税务部门,得到税务部门的认可.否则,税务部门会认为是因企业管理不善而导致市场价值降低,甚至认为是因存在盘亏、丢失或毁损的情形而使销售收入总额降低,从而造成企业不应有的税收损失.

进项税额转出需要哪些原始凭证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有原始单据就附上,没有原始单据就不用附.

未认证的专票如何作废

一、考虑能否"红冲".

这事必须与供应商达成一致.

红冲的理由有:退货、退款、开票有误等.检查一下,能否达成这些理由.比如,退款的理由包括:商品不符合要求、商品造成损失,或者满足其它合同约定应该退款的条款.

二、如果真被税务机关查实了,实际上是认证逾期,根本没有退款、退货或开票有误的行为,比如,内部举报或会计承认等证据.不排除税务会往虚开上面扯,认为是虚开红字发票.所以也算有风险.

就算认定虚开,但由于红票金额低,所开税款金额肯定小于0元,所以,永远不可能达到追诉标准,所以实际上没有虚开的风险.未来基于红冲开具的蓝票,因为有真实业务为甚至,所以,也无法认定为虚开.

当然,如果真的弄虚作假,属于违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的规定,能不能罚点款,要看税务如何处理.

进项税额转出需要填列吗!未认证的专票如何作废?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有原始单据就附上,没有原始单据就不用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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