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业小规模差额征税怎么做账

2019-08-19 08:51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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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以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那么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一下旅游业小规模差额征税怎么做账吧!

旅游业小规模差额征税怎么做账

1、(1)一般说来是每季按利润计提一次,并于次月15日之前缴费,1-4季度每季为预缴,年度决算时再进行汇算清缴,汇算清缴于次年5月前完税。

(2)但也有的地方采用每月计提,具体按当地国税局要求去做。不论是按季还是按月计提,年度决算时都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四季度所得税入账数按汇算清缴的数额扣除之前三个季度的计提数,差额作为四季度的计提数。2、差额征税的计税额=(总金额-分包或分给他人的金额)/(1+3%) 普通征税=含税收入/(1+3%)

3、试点企业差额纳税下的会计处理:

(1)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可以实行差额征税的,按照税法规定允许扣减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2)按照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照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旅游业小规模差额征税怎么做账

纳税的周期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小规模企业未产生税金也需要进行纳税申报,即为零申报。需要注意的是连续三个月零申报属于异常申报,将被税务局列入重点关注对象。或者虽然有间隔,但一年内有6个月都零申报,企业还是有可能会被查账、被处罚的。好了,关于上述“旅游业小规模差额征税怎么做账”的问题,如果大家还有疑问,欢迎在线咨询我们会计学堂的小编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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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增值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金-增值税(这是抵减销项税额的部分)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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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取得旅游服务收入时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支付旅游服务分包款时的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3.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门票费入账时的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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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上注册中国会计社区,结交天下会计同行好友,享用更多会员功能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注册会员 x旅游服务属于生活服务业,四大行业“营改增”税收政策确定后,《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差额征税办法。现结合实例,将旅游服务差额征税的计算与涉税会计核算分析如下。   一、政策规定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二、税额计算   由于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差额征税办法在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二中是以“有关政策 (三)销售额”规定的,并不属于简易征税办法,因此,对于一般纳税人选用此办法的,除了销售额中已抵减费用外,仍然可以抵扣其它正常进项税额。   旅游业差额征税的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   (一)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销售额÷(1+6%)×适用税率6%   (二)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销售额÷(1+3%)×征收率3%   举例:浙江旅游服务经营企业A公司于2016年5月承接了杭州某单位的旅游服务业务,合同含税总价1091800元,约定游览浙江、江西省际沿路景点,并同意由B旅游公司分包江西景点游览服务,分包金额436720元。A公司安排客人游览浙江境内若干景区,旅途发生住宿费235500元、餐饮费184210元、交通费65370元、门票费60820元、游客人身意外险保费21850元、购物费37040元,均取得普通发/票。本月A公司取得水、电费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2550元,无其他业务发生。   分析:销售额可扣除费用不含游客人身意外险保费、购物费,因此本月增值税可扣除销售额为235500+184210+65370+60820+436720=982620元,扣除后的销售额为1091800-982620=109180元。   (一)假设A公司属一般纳税人,则本月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109180÷(1+6%)×6%-2550=3630元。   (二)假设A公司属小规模纳税人,则本月应纳增值税额=销售额÷(1+3%)×征收率3%=109180÷(1+3%)×3%=3180元。   三、会计核算   (一)一般纳税人差额征税会计核算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规定:对于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费用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接上例,假设A公司属一般纳税人,含税销售额应按6%进行价税分离:   1.取得旅游服务收入时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1091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1800   2.支付B公司旅游服务分包款时的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41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24720    贷:银行存款436720   3.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门票费入账时的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51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30900    贷:银行存款545900   (二)小规模纳税人差额征税会计核算   财会〔2012〕13号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对于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费用的,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接上例,假设A公司属小规模纳税人,含税销售额应按3%进行价税分离:   1.取得旅游服务收入时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1091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31800   2.支付B公司旅游服务分包款时的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424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2720    贷:银行存款436720   3.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门票费入账时的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5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5900    贷:银行存款54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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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得收入: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收入-允许扣除项目)/(1+3%)*3% 发生的门票等的支出: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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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营改增后,许多纳税人在账务处理过程中都会疑惑,差额征税政策下,差额扣除的部分到底是增加收入还是减少成本呢?下面就为大家分享账务处理实例。   【案例】某一般纳税人旅游公司共收取价款106万元,其中扣除项目63.6万元,税率6%,不考虑其他因素。   假设根据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该旅游公司采取“差额开票”方式,含税金额106万元,增值税额=(106-63.6)÷(1+6%)×6%=2.4万元,不含税金额=106-2.4=103.6万元。受票方只能抵扣差额征税后的2.4万元。以下两种账务处理方式:   一、差额扣除部分抵减成本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2〕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件)对于差额征税账务处理的规定:   对于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说明,小规模纳税人只是用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代替,此略。   账务处理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  63.6   贷:应付账款等  63.6   借: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3.6   贷:主营业务成本  3.6   借:银行存款等  106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   二、差额扣除部分增加收入   账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63.6   贷:应付账款等  63.6   借:银行存款等  106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3.6   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4   三、分析   两种方式比较:   第一种:成本60,收入100,利润40,销项税额6,抵减税额3.6,应纳税额2.4;   第二种:成本63.6,收入103.6,利润40,销项税额2.4,应纳税额2.4;   哪一种是真实反映业务实质的?分析如下:   统算:收取款项106万元,缴纳增值税2.4万元,剩余金额为106-2.4=103.6万元。发票上也显示不含税金额为103.6万元。   从该角度出发,似乎应确认收入103.6万元和销项税额2.4万元。但是从增值税销售额的实质含义角度出发,则不然。   增值税的销售额是价税分离体系,比如采购含税金额为63.6万元,取得专票,其中的“价”=63.6÷(1+6%)=60万元, “税”=60×6%=3.6万元。对于纳税人来讲,成本金额为60万元,因为税额3.6万元,用于抵扣销项税额,因此不能重复计入成本,这个大家都比较好 理解。   回到上例,该公司采购金额为63.6万元,其中的3.6万元部分用来抵减销项税额,实际上起到了一个进项税的作用,相同的道理,这里的3.6万元就不 能重复作为成本处理,因为其已经抵减了销项税额,我们不能认为抵扣销项税的进项税不作为成本,而抵减销项税额的部分就作为成本,两者并无本质的区别。   再看收入,销售额106万元,其中的“价”100万元,“税”6万元,即销项税额为6万元。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缴纳6万元增值税,但是因为有进项税或 抵减的税额3.6万元,只需缴纳2.4万元,但不能因为应纳税额是2.4万元,就确认销项税额2.4万元,收入103.6万元。   这里,很多纳税人被2.4万元的“销项税额”迷惑了。追根溯源,为什么会有差额征税政策?根本原因是增值税是“增值”的税,成本部分不能取得进项,就 成了全额缴纳增值税,而不是“增值”税。在征管形式上,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不能用进项税的抵扣形式申报,所以采取了从销项税额中抵减的办 法,即以“抵减”的形式行“抵扣”之实。其实我们只要把“抵减”的3.6万元税额,改成“抵扣”的税额,其结果就非常明显了。   四、结论   因此,13号文件对于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规定,符合业务实质,准确的核算了相关成本收入等项目,对于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应遵循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