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之间调拨价格政策依据及相关税务处理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可以得出,企业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企业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2、总公司将固定资产调拨分公司,若总分公司实行统一核算,非用于销售,不征收增值税,若总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无论是否用于销售,应缴纳增值税。
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银行开设结算帐户、建立独立帐薄、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核算盈亏。
因此,集团公司之间调拨价格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至于其税务处理,可以这样考虑:
1、调拨商品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2、计缴税金,可以先按成本或加10%计税(具体可以和税务局沟通)
借:应收账款-税金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
3、实际销售开票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
4、冲减已计缴的销项税金
借:应收账款-税金 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 红字
集团公司之间调拨价格,其做账您现在清楚了没有?如果您有不同的意见,欢迎您与会计学堂的老师一起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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