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失去使用价值了该如何做账务处理?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
—存货》第15条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同时,第19条还规定,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因此,如果是存货失去使用价值了,则是这样处理:
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借:存货跌价准备
贷:资产减值损失
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是符合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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