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搬迁损失税务处理方法

2019-04-25 16:32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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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搬迁损失税务处理方法,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应为搬迁损失。搬迁损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选择其一进行税务处理:1.在搬迁完成当年,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2.自搬迁完成年度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请看会计学堂小编下面的文章。

政策性搬迁损失税务处理方法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十七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1.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2.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已经完成搬迁:1.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2.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

本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规定,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探讨企业在政策性搬迁清算中发生搬迁损失或搬迁所得的税务处理。

搬迁损失税务处理的两种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应为搬迁损失。搬迁损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选择其一进行税务处理:1.在搬迁完成当年,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2.自搬迁完成年度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

实务中,企业应结合搬迁完成年度及以后年度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所得额的多少,筹划一次或分期税前扣除搬迁损失。

政策性搬迁损失税务处理方法

相关案例

答:甲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享受“三免三减半”优惠。2014年为税收优惠的第一年,也是搬迁完成年度,未计入当期损益的搬迁清算损失750万元。假设2014年~2019年会计利润均为200万元,免税所得190万元,除搬迁损失应调整外,无其他调整事项。现对政策性搬迁损失分别按一次性扣除与分期扣除两种方法,计算比较各自税负。

见本文附表:甲公司两种方案的税负比较

以甲公司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性搬迁损失为例,分析2014年亏损金额如何确定。在填列新申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时,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200-750=-550(万元)小于0,即应税项目亏损=(200-190)-750=-740(万元)小于0,免税项目所得190万元大于0。因主表A100000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550万元小于0,按《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填报要求,第2列第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 本年度表A10000019行=-550(万元),为以后年度应弥补亏损金额。

2015年度,应税项目所得10万元,免税项目所得190万元,主表A100000 “纳税调整后所得”=200(万元)大于0,减免所得190万元大于0。按A106000表填报要求,第2列第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本年度表A100000第19行-20-21行=200-190-0=10(万元),为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金额。其他年度填报方法类推。

通过计算,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可节省税款支出=15+26.25=41.25(万元)。

再如,乙公司2014年发生政策性搬迁损失,未计入当期损益金额900万元。2014年~2021年会计利润均为120万元,适用企业所得税率25%,无其见本文附表:乙公司两种方案的税负比较

通过计算,选择分期税前扣除,可节省税款支出=60-15=45(万元)。

巧用清算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明确,政策性搬迁清算所得(损失)在A105110表《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详细披露搬迁所得或损失及纳税调整金额。此举表明,政策性搬迁所得是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组成部分,澄清了以往要单独纳税申报的争议,因此,企业应周密安排政策性搬迁清算时间。税法规定,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如丙公司在2009年发生亏损250万元,可弥补期限是2014年。2014年是政策性搬迁清算年度,清算后搬迁所得额300万元,在弥补亏损后应交企业所得税=(300-250)×25%=12.50(万元)。在这种情形下企业应积极主动清算,争取最大限度的利用清算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实现节税目标。

综上所述,政策性搬迁损失税务处理方法细节较多,企业在日常业务处理时注重差异,同时应做好正确的会计处理,以上就是关于政策性搬迁损失税务处理方法的全部内容,会计学堂的小编已经在上文中介绍完毕了,获取更多精彩的财务知识,请持续关注会计学堂的官网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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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学你好 一、政策性搬迁的概念 企业政策性搬迁的概念: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注意:政策性搬迁区别于商业性搬迁,资金拨付渠道是政府财政部门。 二、政策性搬迁的核算要求: 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 三、政策性搬迁收入的核算内容 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包括:①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②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③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④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⑤其他补偿收入。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但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 四、政策性搬迁支出的核算内容 企业的搬迁支出,包括搬迁费用支出以及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 搬迁费用支出,是指企业搬迁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 资产处置支出,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各类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变卖及处置各类资产的净值、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等支出。 企业由于搬迁而报废的资产,如无转让价值,其净值作为企业的资产处置支出。 五、搬迁资产税务处理 1、企业搬迁的资产,简单安装或不需要安装即可继续使用的,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就其净值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该资产尚未折旧或摊销的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或摊销。 2、企业搬迁的资产,需要进行大修理后才能重新使用的,应就该资产的净值,加上大修理过程所发生的支出,为该资产的计税成本。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按该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或摊销。 3、企业搬迁中被征用的土地,采取土地置换的,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土地的净值,以及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为该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在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后,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年限摊销。 4、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六、搬迁完成年度的确定 1、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 2、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3、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已经完成搬迁:①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②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 4、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搬迁年度应从实际开始搬迁的年度计算。 七、应税所得的计算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 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八、搬迁损失的税务处理 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应为搬迁损失。搬迁损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选择其一进行税务处理: 1、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 2、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 上述方法由企业自行选择,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3、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九、征收管理 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   (一)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   (二)搬迁重置总体规划;   (三)拆迁补偿协议;   (四)资产处置计划;   (五)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 企业迁出地和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发生变化的,由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企业搬迁清算。 十、政策性搬迁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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