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宋生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2024-05-30 09:00

会计处理 
  1.专项应付款:企业收到政府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进行会计处理。
  2.递延收益:搬迁补偿款中,用于补偿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的部分,应转入“递延收益”,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
  3.资本公积:搬迁补偿款在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应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4.固定资产清理: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
  5.费用性支出:搬迁过程中发生的机器设备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费用,以及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税务处理 
  1.搬迁收入扣除: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2.资产计税基础:购置的资产,应剔除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
  3.税收优惠:政策性搬迁可能涉及特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根据具体的税务规定和政策性搬迁的具体情况,享受相应的税收减免或优惠。
  4.搬迁清算:完成搬迁后,企业需要进行搬迁清算,确保所有搬迁收入和支出均已正确核算,并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务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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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30 09:08

收到的企业拨付搬迁补偿款到账后,目前已经收到了政府部分款项,且目前公司尚未进行搬迁,而公司由于上级公司需求暂将对应搬迁款项转至上级公司,并将对应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全部转为持有待售资产由政府统一支付相关款项,等待公司实际开始搬迁后如何核销专项应付款(因为已经将款项转给上级公司),将持有待售资产出售给政府后如何做分录,如何进行账务处理,麻烦提供对应全面完善的会计分录

宋生老师 解答

2024-05-30 09:12

你好

将固定资产划分为持有待售固定资产时
借:持有的待售资产——固定资产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出售的时候,借银行存款等 贷持有待售资产 应交税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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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30 09:18

那收到这笔款项,不用再计入专项应付款了么

宋生老师 解答

2024-05-30 09:21

你本身应该是出售资产的款项。
可以给,但是你要给回,是另外的业务。
要看是以什么名义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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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30 09:30

边搬迁边生产的话,最后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时候是否需要将生产所得与搬迁所得区分开来

宋生老师 解答

2024-05-30 09:40

你好!是的。是要分开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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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30 09:50

是按照搬迁完成年度交所得税还是完成第二年进行汇算清缴时候交

宋生老师 解答

2024-05-30 09:56

你好!是汇算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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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这个选的是B85%的呢
2024-05-22 21:53:29
您好,对的,那样就可以了这个
2023-08-16 22:15:52
你好,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会计与税务处理及政策梳理 一、会计处理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分为两类:补偿已发生费用和补偿未来费用,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1. 补偿已发生费用 总额法:直接计入“其他收益”(与日常活动相关)或“营业外收入”(与日常活动无关)。 例如:收到补助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 净额法:直接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例如,冲减“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 2. 补偿未来费用 收到补助时:确认为“递延收益”。 例如: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递延收益”​。 实际发生费用时: 总额法:按比例转入“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 净额法:冲减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如“营业成本”“研发支出”等)​。 二、税务处理 税务处理的核心在于判断政府补助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需满足以下条件(参考财税)​ 151号、财税)​ 87号): 1. 不征税收入的条件: 资金拨付文件明确专项用途; 政府部门有专门管理办法或要求; 企业单独核算该资金及支出​。 税务处理:收到时不纳税,但相关支出形成的费用/资产折旧不得税前扣除​。 2. 应税收入的情形: 若不符合不征税条件,需在收到时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例如:收到1000万元补助未满足专项用途条件,需缴纳25%企业所得税(250万元)​。 3. 收入确认时点(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17号公告): 会计上分期确认收入的,税务处理可选择在“实际发生支出时”或“收到补助当年”确认收入​。 三、相关政策依据 1. 会计政策: 《企业会计准则》:递延收益的分摊原则​。 2. 税务政策: 财税)​ 151号:明确财政性资金一般需计入收入总额; 财税)​ 87号: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17号公告:规范收入确认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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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为高管租的,计入工资总额申报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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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申报的一般原则 1.各自建账各自申报通常情况下,每个个体户都应该独立建账,并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各自的税务申报。大同市的个体户应根据大同当地的税务要求,对其经营所得、增值税等相关税费进行核算和申报。太原市的个体户也需依据太原的税务规定,履行相应的申报纳税义务。 2.汇总申报的条件与情况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可以考虑汇总申报,但需满足一定条件。比如两个个体户的实际控制人是同一人,且经营活动具有高度的关联性和统一性,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申请汇总申报。但这种情况相对较少,且审批通常有严格的标准和流程。 二、建账申报的具体操作 1.大同市个体户增值税: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可能按季度申报,根据销售额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按年计算,分月或季预缴,在年度终了后规定时间内进行汇算清缴。需要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等,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再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纳税额。其他税费:如可能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根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等税额进行计算申报。根据经营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建立符合要求的账簿,记录收入、成本、费用等财务信息。可以采用复式记账或简易记账方法,具体根据税务机关的规定和自身经营实际情况选择。建账:税务申报: 2.太原市个体户增值税申报周期和计算方法与大同市个体户类似,但需注意太原当地可能存在的税收优惠政策或特殊规定。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同样按年计算,分月或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申报流程和计算方法与大同市个体户基本一致,但需结合太原当地税务政策。其他税费也根据相应规定进行申报。建账与大同市个体户类似,根据自身情况建立账簿。税务申报: 三、临时申报的情况 1.备案临时申报的适用场景当出现一些特殊经营情况,如短期经营、临时性业务活动等,可能会涉及备案临时申报。例如,太原市的个体户因配合区域调动进行短期经营,如果经营时间较短且具有临时性,可能需要向当地税务机关备案并进行临时申报。 2.操作流程向税务机关提交临时经营的相关证明材料和备案申请,说明经营的性质、时间、预计收入等情况。税务机关根据申请进行审核,确定是否允许进行临时申报以及申报的具体方式和要求。在经营期间,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方式和期限进行申报纳税,经营结束后,可能还需要进行相应的清算申报。 四、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1.准确核算与区分对于两个个体户的收入、成本、费用等财务数据,必须进行准确的核算和区分,避免混淆。特别是在存在一些共同费用或交叉业务的情况下,要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和记录。 2.关注税收政策差异大同市和太原市可能存在税收政策的差异,包括税率、税收优惠、申报期限等方面。及时了解并掌握两地的税收政策变化,确保申报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3.税务机关沟通与咨询如果对税务申报存在疑问或不确定的情况,应及时与当地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和咨询。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指导和建议,帮助纳税人正确履行申报纳税义务。 4.合规经营与记录保存无论是各自申报还是可能的汇总申报或临时申报,都要确保经营活动的合规性。保存好相关的财务凭证、账簿、申报资料等,以备税务机关的检查和审计
2024-08-05 10:2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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