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分立特殊性税务处理?

2019-02-18 10:22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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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与分立虽然不是企业的常规业务,但是作为专业过硬的会计我们要拿下哦,今天会计学堂小编带大家一起学习企业分立特殊性税务处理怎么做哦.

企业分立特殊性税务处理?

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中规定:

五、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六、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二)股权收购,收购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的股东取得收购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取得被收购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被收购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三)资产收购,受让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企业分立特殊性税务处理?

1.转让取得受让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受让取得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四)合并,股东在该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接受被合并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承继.

3.可由合并弥补的被合并亏损的限额=被合并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股东取得合并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五)分立,被分立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的股权,分立和被分立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股东在该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分立接受被分立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2.被分立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承继.

3.3.被分立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继续弥补.

4.被分立的股东取得分立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六)重组交易各方按本条(一)至(五)项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企业分立的会计处理原则?

答:

1、分立方在分立中确认取得的被分立方的资产、负债,仅限于被分立方账面上原已确 认的资产和负债,分立中不产生新的资产和负债.

2、分立方在分立中取得的被分立方各项资产、负债,应维持其在被分立方的原账面价 值不变, 分立方在公司分立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不应因该项分立而改记其账面价值. 从最终 控制方的角度来看,该项交易或事项仅是其原本已经控制的资产、负债空间位置的转移,原 则上不应影响所涉及资产、负债的计价基础变化.

3、分立方以分立中取得各项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调整所有者权益相关项目.分立 方应当以分立前原资产、 负债的账面价值入账, 转入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转入的负债的账面价 值差额,作为股东投入,增加所有者权益.增加所有者权益时,按协议约定的股份数(即发 行股份的总面值)增加股本,其余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滥价或股本溢价) .

4、被分立方以分立中转出的资产、负债的净额,调整所有者权益相关项目,不反映资 产、负债的处置损益,不影响分立当期利润表.被分立方应当以转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转出 的负债的账面价值差额,调整所有者权益. 在调整被分立方的所有者权益时, 如果存在注销股本的 (分立协议约定换出股份的总面值) , 应首先调整股本,再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滥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余额不足冲减的,应冲减留存收益

企业分立特殊性税务处理?不知道大家知道了解了嘛?如果还有疑惑,可直接小窗咨询会计学堂老师,资深老会计时刻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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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于一般重组来说,视作正常的资产和股权之间的买卖,要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并以公允价值确定计税基础,从而确认所得和损失。 2.对于特殊重组来说,没有缴纳过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没有计税基础的地位,也就是我们股权转让不确认所得的部分,由于没有缴纳过企业所得税,要以被收购企业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认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现金支付的部分要确认所得和损失。即,我们以股权和现金占总支付金额的比例对被收购企业的资产进行划分,被收购企业资产原计税基础中,相当于股权占全部支付金额比例的部分要以原计税基础确认,而对于现金占全部支付金额比例的部分,要用现金金额减去该部分的原计税基础确认所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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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方债务重组、股权转让、资产收购、企业合并、企业分立和股权投资的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说明、债务重组、股权转让、资产收购、企业合并、企业分立和股权投资当事各方的商业目的。   2当事各方所签订的债务重组(含债权转股权)、股权转让、资产收购、企业同并、企业分立、对非居民企业投资合同或协议。   3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的企业所转换的股权公允价格证明、工商部门及有关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   4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股权比例、支付对价情况,以及重组日起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和原主要股东(持有20%以上股权)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5企业合并各方当事人的股权关系说明。若属于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还需提供在企业合并前,参与合并各方受最终控制方的控制在12个月以上的股权登记机关的证明材料。   6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说明(企业债务重组时提供)。   7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的有效凭证(企业股权转让时提供)。   8被合并企业、被分立企业的净资产以及各单项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等相关报表(企业合并、分立时提供)。   9若需要政府部门批准合并的,提供企业合并的政府部门批准文件(企业合并时提供)。   10若被合并企业合并前、被分立企业分立前有尚未税前弥补亏损额的,则需提供亏损发生年度及已弥补亏损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和亏损明细表及相关说明(企业合并、分立时间提供)。   11若被合并企业、被分立企业有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政策,则需提供税务机关已给予的有关减免税批准或备案结果文件(企业合并、分立时间提供)。   12企业与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的股权关系证明材料(投资非居企业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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