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2017 16号文件

2017-08-02 17:41 来源:网友分享
1832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详情请看下文。

关于国税2017 16号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5月19日

国税2017年16号文件对于以上的内容是否已经了解,关注会计学堂获取更多相关资讯,如有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圈子
  • 会计交流群
  • 会计考证交流群
  • 会计问题解答群
会计学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