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将自产产品用于利润分配,送给股东,需要视同销售吗?

2017-07-12 16:09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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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将自产产品用于利润分配,送给股东,需要视同销售吗?

问:公司将自产产品用于利润分配,送给股东,需要视同销售吗?

回复: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例如:B公司将自产甲产品100件用于分配股东利润,甲产品成本700元,市场公允价格1000元(不含税)。

借:应付股利 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70000

贷:库存商品 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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