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销售软件产品一同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是否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问:企业销售软件产品一同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是否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你好,不是软件企业是不可以的 答
尊敬的学员您好!参考一下。 单独销售或再升级的,需要单独开票。 销售嵌入式软件所涉及产品开具发票时,应分别载明软件、硬件部分的销售额;不能在发票上载明的,应在发票备注栏以及发票清单中载明。 纳税人销售嵌入式软件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等有关规定,划分软件和硬件部分的销售额,并应尽量在发票的票面有关栏目(包括备注栏)单独注明软件部分的名称和销售额。 答
根据《增值税政策性文件》第58号文件规定,嵌入式软件产品可以单独开票销售,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答
同学你好 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第十三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单独核算软件产品的进项税额,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如水、电等共同消耗,难以直接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 答
可以 符合享受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条件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如果又有增值税即征即退项目的,既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同时也可以享受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加计抵减政策”和“加计抵减15%政策”)优惠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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