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点让你理解售后回租的变化

2017-05-24 13:55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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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回租使设备制造企业或资产所有人(承租人)在保留资产使用权的前提下获得所需的资金,同时又为出租人提供有利可图的投资机会。

售后租回是一种集销售和融资为一体的特殊形式,是企业筹集资金的新型方法,通常指企业将现有的资产出售给其他企业后,又随即租回的融资方式。它是目前西方发达国家常用的筹资方式之一。在售后租回交易中,承租人与出租人都具有双重身份,进行双重交易,形成资产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离散现象。

一、售后回租营改增税制要素的重大变化

1 .税目变化为贷款服务,税率调整为6%.售后回租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改变为金融服务下的贷款服务,适用税率也由原来的17%变更为6%.新政策承认了售后回租的"融资性",将其从有形动产租赁的外在形式中剥离出来,更符合售后回租业务的本质特点.

2.销售额不包含本金,继续享受差额征收.由于贷款服务的销售额为全部利息和利息性质的收入,因此,售后回租的销售额不再包含本金,解决了2012年营改增开始试点以来,困扰售后回租纳税人已久的本金发票问题.同时财税〔2017〕36号文件还延续了差额征收政策,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

3.回租利息不得作为下游的进项抵扣项目.财税〔2017〕3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购进的贷款服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由于售后回租属于贷款服务,因此承租方从租赁方取得的租金部分专用发票将不能够抵扣进项税额,与营改增前政策相比发生重大变化.

4.除注册资本外,明确实收资本要求.对经授权部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原来政策下享受差额征收和即征即退政策规定了1.7亿元注册资本的条件要求.随着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新政策明确了除注册资本外,实收资本也必须达到1.7亿元的要求,同时给予了2个月的过渡期.

二、纳税人需要重点注意的两点区别

从事有形动产租赁售后回租的纳税人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认真辨别:

1. 区分融资租赁与融资性售后回租.

新政策将融资租赁服务(直租)与融资性售后回租(回租)分置在不同税目下,对于从事有形动产租赁的纳税人来说,业务是直租还是回租,其税率、差额扣除和抵扣范围的政策都不一样.

(1)从税率上看,直租仍属于租赁服务范围,适用17%税率,而售后回租适用6%税率.

(2)从差额征收政策上看,售后回租扣除的范围为借款利息和债券利息,而直租的扣除范围除了借款利息和债券利息外,还包括了车辆购置税.

(3)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抵扣范围不同.直租业务下,出租方可以抵扣其购入有形动产的进项税额,承租方也可以抵扣租赁费专用发票中的进项税额.售后回租业务下,承租方销售环节不征收增值税,出租方出租环节仅就利息部分征收增值税,但承租方不得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

2. 对于老合同来说,区分贷款服务和融资租赁服务.

对于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售后回租合同(以下简称老合同),在合同到期前可继续按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且还可选择两种销售额计算方式.这也就意味着,对于老合同来说存在三种选择:

(1)贷款服务.如前文所述,贷款服务适用6%税率,销售额不包含本金,可以扣除借款利息和债券利息,但下游客户不得抵扣利息的进项税额.

(2)扣除本金的融资租赁服务.出租方销售额可以扣除本金、借款利息和债券利息,向承租方收取的本金部分不得开具专票.这种方式延续了原来的规定,下游客户可以抵扣利息部分的进项税额,但出租方差额扣除本金的发票问题仍然存在.

(3)不扣除本金的融资租赁服务.出租方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借款利息和债券利息,与贷款服务一样不扣除本金.但不同的是,本金作为销售额的一部分,出租方可以向承租方全额开具专用发票.这种方式下,承租方获益较大,相当于重复抵扣了同一标的物所含的进项税额;但对于出租方来说,需要就包含本金和利息在内的价款缴纳增值税,将承担较大的增值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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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老师,售后回租和售后回购是同意的吗?如果不是,做如何理解

    1、不是一个意思 2、售后回购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销售业务,它是指销售方在销售商品的同时,与购货方签订合同,同意日后再将同样或类似的商品购回的一种交易方式。销售方根据合同条款判断企业是否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以便是否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售后租回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租赁业务,是指卖主(即承租人)将一项自制或外购的资产出售后,又将该项资产从买主(即出租人)租回,习惯称之为“回租”。在售后租回方式下,卖主同时是承租人,要主同时是出租人。通过售后租回交易,资产的原所有者(即承租人)在保留对资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控制权的前提下,将固定资产转化为货币资本,在出售时可取得全部价款的现金,而租金则是分期支付的,从而获得所需的资金;而资产的新所有者(即出租人)通过售后租回交易,找到了一个风险小、回报有保障的投资机会。

  • 售后回租交易中的资产转让不属于销售的账务处理

     【教材案例22-18】甲公司(卖方兼承租人)以货币资金24 000 000元的价格向乙公司(买方兼出租人)出售一栋建筑物,交易前该建筑物的账面原值是24 000 000元,累计折旧是4 000 000元。与此同时,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合同,取得了该建筑物18年的使用权(全部剩余使用年限为40年),年租金为2 000 000元,于每年年末支付,租赁期满时,甲公司将以100元购买该建筑物。根据交易的条款和条件,甲公司转让建筑物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中关于销售成立的条件。假设不考虑初始直接费用和各项税费的影响。该建筑物在销售当日的公允价值为36 000 00元。   【解析】在租赁期开始日,甲公司对该交易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货币资金    24 000 000     贷:长期应付款   24 000 000   在租赁期开始日,乙公司对该交易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应收款 24 000 000     贷:货币资金  24 000 000

  • 老师您好,关于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销售额的确定这块不太理解,您能帮我解释的通俗点吗?还有为什么融资租赁可以扣车购税?

    您好!融资租赁说通俗点就是分期收款出售设备,既然是出售设备,那是不是代收代缴的车辆购置税可以扣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本质上来说是一种融资行为,不属于销售,车辆权属都未发生转移,何来车购税?

  • 融资性售后回租怎么理解为金融服务?

    因为这个属于长期的一个付款的业务啊,同学。

  •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卖方兼承租人应当按原资产账面价值中与租回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部分,计量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并仅就转让至买方兼出租人的权利确认相关利得或损失。这句话不是很理解 , 老师能说下吗谢谢

    你好!当然可以,这段话涉及到的是售后租回交易的特殊会计处理。在售后租回交易中,卖方兼承租人将资产卖给买方兼出租人,并同时与买方签订租赁合同,租回同一资产。这种交易实质上是一种融资手段,具体分析如下: 1. **资产转让属于销售**:这意味着在会计上,卖方兼承租人被视作将资产卖出,尽管物理上资产仍然由其使用。因此,这笔交易会被记录为资产的出售和使用权的获取。 2. **按原资产账面价值中与租回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部分计量**:在售后租回交易中,卖方兼承租人应当根据原资产的账面价值来确定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相关的资产价值。也就是说,如果一个资产的账面价值是100万,而售后租回只涉及该资产的部分使用权,那么仅这部分使用权对应的账面价值会被转入新的使用权资产。 3. **计量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基于第2点,卖方兼承租人会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一项新的资产,即“使用权资产”,其价值等同于租回的资产部分的账面价值。这项资产代表的是对租回资产使用权的控制权。 4. **确认相关利得或损失**:在资产转让的过程中,如果转让价格与资产的账面价值存在差异,卖方兼承租人需要确认这一差额为利得或损失。例如,如果资产以高于其账面价值的价格卖出,则确认为利得;如果卖出价格低于账面价值,则确认为损失。 5. **转让至买方兼出租人的权利**:这指的是卖方兼承租人将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买方兼出租人,但同时获得了该资产的使用权。在会计处理上,除了确认使用权资产外,还需要对转让出去的权利部分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包括可能的利得或损失确认。 综上所述,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视为销售,需要按照原始资产的账面价值来计量获得的使用权资产,并针对转让过程中的利得或损失进行会计确认。这种处理方式体现了会计上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保了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