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卖方兼承租人应当按原资产账面价值中与租回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部分,计量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并仅就转让至买方兼出租人的权利确认相关利得或损失。这句话不是很理解 , 老师能说下吗谢谢
心灵美的柠檬
于2024-08-15 17:38 发布 24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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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24-08-15 17:40
你好!当然可以,这段话涉及到的是售后租回交易的特殊会计处理。在售后租回交易中,卖方兼承租人将资产卖给买方兼出租人,并同时与买方签订租赁合同,租回同一资产。这种交易实质上是一种融资手段,具体分析如下:
1. **资产转让属于销售**:这意味着在会计上,卖方兼承租人被视作将资产卖出,尽管物理上资产仍然由其使用。因此,这笔交易会被记录为资产的出售和使用权的获取。
2. **按原资产账面价值中与租回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部分计量**:在售后租回交易中,卖方兼承租人应当根据原资产的账面价值来确定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相关的资产价值。也就是说,如果一个资产的账面价值是100万,而售后租回只涉及该资产的部分使用权,那么仅这部分使用权对应的账面价值会被转入新的使用权资产。
3. **计量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基于第2点,卖方兼承租人会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一项新的资产,即“使用权资产”,其价值等同于租回的资产部分的账面价值。这项资产代表的是对租回资产使用权的控制权。
4. **确认相关利得或损失**:在资产转让的过程中,如果转让价格与资产的账面价值存在差异,卖方兼承租人需要确认这一差额为利得或损失。例如,如果资产以高于其账面价值的价格卖出,则确认为利得;如果卖出价格低于账面价值,则确认为损失。
5. **转让至买方兼出租人的权利**:这指的是卖方兼承租人将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买方兼出租人,但同时获得了该资产的使用权。在会计处理上,除了确认使用权资产外,还需要对转让出去的权利部分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包括可能的利得或损失确认。
综上所述,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视为销售,需要按照原始资产的账面价值来计量获得的使用权资产,并针对转让过程中的利得或损失进行会计确认。这种处理方式体现了会计上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保了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