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追索以及效力

2018-03-12 16:34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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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追索以及效力,(二)到期前追索——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票据的追索

一、适用情形

(一)到期后追索——到期后被拒绝付款。

(二)到期前追索——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理解】 在合法的付款请求权无法实现的情况下。

二、被追索人的确定

(一)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三)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三、追索内容

(一)持票人的追索内容

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本金)

2.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利息)

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费用)

注意

追索金额不包括持票人的间接损失。  

(二)被追索人的再追索内容

1.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新本金)

2.再发生的利息;(新利息)

3.发出通知书的费用。(新费用)

四、行使追索权

(一)取得证明。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包括拒绝证明,承兑人或付款人的死亡、逃匿证明,司法文书等);持票人不能出示相关证明的,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二)通知期限——得到证明之日起3日内。

(三)未通知责任——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应当赔偿因为迟延通知而给被追索人造成的损失,赔偿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五、追索的效力

被追索人依照规定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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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师,银行支票的追索的期限是票据出票起6个月,那么D向C行使追索权,C正好6个月清偿了债务,那么他向B追索时效是自清偿债务起重新开始算3个月,还是说直接票据权利失效了?

    追索权的票据时效   1、期间6个月的时效,适用以下二种对象   (1)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支票是委托证券,出票人对持票人承担保证从付款人处获得付款的责任,自己并不向持票人负担支付票面金额的义务,因此,持票人对出票人无付款请求权。在支票不获付款时,持票人对出票人有追索权。《票据法》第17 条第1款第2项所指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为追索权,时效期间为出票日起6个月。支票的付款期限很短,持票人在很短的付款期限内不获付款时,应当尽快行使追索权,使支票关系当事人的财产关系处于确定、安全的状态,为有力促使持票人尽快追索,票据法将支票持票人的追索权时效期间,定为较短的6个月时间。   (2)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票据以背书转让方式进入流通状态之后,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最初背书人(也叫“第一背书人”)和他之后的任何背书人、被背书人或者持票人之间,形成“前手、后手”关系,各国票据法上都规定,前手对后手承担担保责任,保证转让的汇票能够得到承兑和付款,转让的本票和支票能够得到付款,否则,后手或持票人对前手得行使追索权,我国《票据法》第37条、第68条、第81条第1款、第94条第1款等,即是如此的规定。持票人对其前手行使追索权的,应当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超过6个月时效期间的,追索权消灭。   2、期间为3个月的时效,仅适用于再追索权   持票人对其前手的再追索权,应当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内行使。再追索权,是经其他票据权利人追索而清偿了票据债务的票据债务人,取得票据后得行使的向其前手再为追索的权利。

  • 票据提示付款期和追索权时效是重叠的还是后期相加的?

    票据提示付款期和追索权时效是重叠的。付款期是指票据到期需要付款的时间,追索权时效是指票据到期后失票人仍然能够申请索赔的有效期。重叠的意思是付款期和追索权时效指的是同一个时间段,即付款期内必须付款,付款期后也可以通过追索权索赔。拓展知识:票据到期后,付款人应及时付款,否则可能会面临诉讼风险,也可能影响信誉。

  • 票据提示付款期和追索权时效是重叠的还是后期相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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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到期,企业无力支付票款,贴现银行向大华公司的追索已贴现票据款项,款项已划转。

    你好,请问你想问的问题具体是?

  • 不带息的票据(带追索权),贴现后,付款方无力付款应该怎么做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贷记应收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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