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会代征哪些项目的增值税?

2017-04-26 09:10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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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自 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将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试点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那么,这里所说的暂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的“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究竟包括哪些项目呢?地方税务机关在具体实施征收时又该如何计征增值税呢?

一、地税机关代征范围

(一)所有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暂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增值税。

所称“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可见,暂由地税机关代征的不动产,基本就是已经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备过案、完成初始登记和总登记的、再次上市进行交易的房产,俗称“二手房”。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开发产品(商品房)不在此列。

(二)自然人个人出租住房、商业用房等不动产,应缴的增值税暂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二、出售不动产的税款征收方式

(一)按照5%先预征再申报

1.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

2.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当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发生上述2项业务的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二)先按照5%预缴再申报

1.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2.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

发生上述2项业务的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三)按5%的简易征收率计税

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四)个人出售住房的征免

1.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2.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三、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税款征收

(一)出租非住房:其他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出租住房: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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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营改增后,哪些增值税是由地税代征的呀?

    您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由地税机关继续受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申报缴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以方便纳税人办税。 相关知识点来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税务总局决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由地税机关继续受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申报缴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以方便纳税人办税。 一、营改增后地税机关代征范围 (一)所有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及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暂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增值税。 所称“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可见,暂由地税机关代征的不动产,基本就是已经在房地产管理机关备过案、完成初始登记和总登记的,或已计入单位的固定资产,再上市进行交易的房产。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开发产品(商品房)不在此列。 (二)自然人个人出租住房、商业用房等不动产,应缴的增值税暂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和免征增值税项目都有哪些?

    营改增后基本都是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比如农产品那些,这个如果要掌握,建议多关注税收政策。

  • 免征增值税有哪些项目

    1. 免征增值税的项目主要包括国家批准免征税的商品、服务和劳务,以及明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 2.免征税的商品包括:国家规定的特定用途和用量的农副产品;有关卫生、公共安全或环境保护的商品;有关教育、文化、科学研究、体育和社会公益等公共事业活动的商品;以及国家以补贴、税收优惠等措施支持发展的商品。 3. 免征税的服务主要包括:有关住房公积金的金融服务;有关人民币的金融服务;有关公共安全、信息安全、环境保护等的服务;以及有关国家经济政策对宏观经济管理的服务。 4.免征税的劳务主要包括:有关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的劳务;有关国家重点科技项目和工程实施的劳务;以及有关维护国家安全,排除社会灾害,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公共益谋的劳务。 5. 其他免征税项目还包括:有关国家重点建设工程的投资等;有关技术进步奖励和科技成果奖励的投资;以及有关节能减排、复元绿化、生态环境保护、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等的投资。 拓展知识:所有免征税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免税政策实施的意见》等有关规定。

  • 免征增值税项目有哪些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道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内品容;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 哪些属于免征增值税项目?什么是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您好: 一、免税项目有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的属于税法规定范围的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特殊规定不予免税的少数商品除外); (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8)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非应税项目有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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