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行业抵减预缴增值税相关分析

2017-12-31 12:40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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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减预缴增值税在每个行业都有,房地产行业稍微特殊一点,与之相关的政策也多,探究一个问题时需要多方比较,本文讲述的是房地产行业抵减预缴增值税,如下。

房地产行业抵减预缴增值税相关分析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增值税留抵税额不能抵减预缴税款。在会计处理上,预缴的增值税一般在“应缴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记载,而增值税留抵税额在“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记载。两者属于不同的会计科目,不能相互抵减。

按照22号文规定,企业预缴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月末,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这些会计处理规定主要针对空间型预缴,其实质是将企业的应缴税款在经营地和机构地之间进行必要的分配。

房地产行业抵减预缴增值税相关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十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八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对于这句话的理解,有相当多的一部分业内人士认为,这一规定是按照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逐一计算的.如果按照分项计算的思路考虑,就应该在某一个具体房地产项目有纳税义务发生的时候,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后才可以抵减该项目已预缴税款。

如果我们仔细阅读前述财会【2016】22号文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增值税结转的规定,我们就会明显地感觉到22号文的会计处理思路正是由这种单项计算税款的思路所决定的,两者之间逻辑上是一脉像承的.

大家看完房地产行业抵减预缴增值税是什么感觉呢,是否还是一头麻,如果单看本文不是很明白可以咨询本官网老师,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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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师好,能帮忙找一下房地产企业预收销售款需要预缴增值税及附加税、土地增值税等的相关政策文件好吗。

    您好同学, 一、增值税预缴政策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8号) 预缴时点:收到预收款时按3%预征率预缴。 纳税期限: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申报期内按月申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的增值税处理原则。 二、土地增值税预缴政策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2016年第70号) 预缴时点:项目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需预缴。 预征率: 各地差异较大,例如: 上海市(沪府发〔2010〕34号): 住宅均价低于区域上一年度均价的,预征率2%; 高于但不超过1倍的,3.5%; 超过1倍的,5%。 湖北省:普通住房1.5%、非普通住房3%、其他类型4%(可上下浮动0.5%)。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明确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适用范围及清算规则。 三、企业所得税预缴政策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预缴规则: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按预计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预计毛利率: 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城区及郊区的项目,不低于15%。 四、附加税费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汇总缴纳的补充通知》(财库〔2000〕18号) 附加税计算: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的7%(市区)、5%(县城、镇)、1%(其他地区)缴纳。 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部分地区)。 五、其他注意事项 现房销售与预售区别: 现房销售(达到交付条件后)不预缴增值税,直接按适用税率纳税(参考湖北国税《营改增问题集》)。 保障性住房: 政府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部分地方暂停预征土地增值税(如湖北省)。 建议操作 增值税:按18号公告计算预缴,并开具“不征税”普通发票。 土地增值税:根据所在地预征率 企业所得税:按31号文规定的预计毛利率分季预缴,完工后清算调整。 附加税: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为基数,按所在地税率计算。 政策文件获取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搜索公告文号(如2016年第18号、70号、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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