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7-03-31 17:37 来源:网友分享
2817
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进一步鼓励科技创新,充分调动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活力和积极性,使科技成果最大程度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项政策优惠力度大、涉及环节多、缴税期限长,为确保纳税人清晰知晓税收优惠办理流程和相关要求,使新旧政策顺畅衔接、便于新政落实,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有关所得税征管问题进行了细化。

《公告》主要内容:

(一)个人所得税方面

1.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确定方法。《通知》规定,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为便于操作,《公告》明确,公司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按照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上月起向前6个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平均人数确定。例如,某公司实施一批股票期权并于2017年1月行权,计算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时,以该公司2016年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平均人数计算。

2.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税务处理。股权激励计划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不能享受递延纳税。递延纳税期间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同时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4至6项条件的,应于情况发生变化之次月15日内按照相关规定计算纳税。

3.员工取得符合递延纳税条件和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股权激励的税收处理。员工取得的股权激励,区分符合条件、实行递延纳税政策的股权激励和不符合条件、未递延纳税的股权激励,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分别计算纳税。其中,对员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多次从任职受雇企业以低于公平市场价格取得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股权,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第七条规定执行。

4.公平市场价格的确定。《通知》规定,对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股权激励,需对其实际取得成本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告》对公平市场价格作了进一步明确。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公平市场价格按照取得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确定,取得股票当日为非交易日的,按照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对非上市公司而言,公平市场价格依次按照净资产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确定。净资产法按照取得股票(权)的上年末净资产确定。

5.企业备案的规定。《公告》明确了备案手续办理的时间要求及需要报送的相关资料。对于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享受税收优惠无需纳税人本人办理备案手续,只需由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或被投资企业代为办理即可。同时,《公告》还明确了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按年报送相关情况的具体要求。

6.股权转让时需要提供的资料。《通知》规定,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以实施股权激励或取得技术成果的企业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因此,个人转让递延纳税的股票(权)时,扣缴义务人需按照规定扣缴相关的税款。为便于操作,《公告》规定,递延纳税股票(权)转让、办理纳税申报时,扣缴义务人、个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一并提供能够证明股票(权)转让价格、递延纳税股票(权)原值、合理税费的有关资料,具体包括转让协议、评估报告和相关票据等。资料不全或无法充分证明有关情况,造成计税依据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核定。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1.政策对企业类型的要求。《公告》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考虑到核定征收企业通常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支出情况,公告明确只有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才能适用上述政策。

2.政策的征管规定。为加强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通知》第三条第一款中有关"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规定,《公告》为纳税人设计了《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此表由企业在投资完成后首次预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旨在确认企业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应递延的应纳税所得额,为税务机关加强后续管理奠定基础。为防止企业明显有意高估技术成果价值,侵蚀企业所得税税基,《公告》强调了对技术成果评估明显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三)政策实施日期

《公告》与《通知》一致,自2016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2016年1月1日至8月31日之间发生的,符合《通知》递延纳税条件且尚未纳税的股权奖励,可按《公告》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税收事宜。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号)第二条第(一)项同时废止。(注:整理自国家税务总局)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相关问题
  • 财税[2016]101号: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01号《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要求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中,完善股利支付、股权质押、转让方式等有关所得税政策。 其中,股票投资激励收入来源于企业以股票投资方式对员工实施激励而获得的投资收益,来源于企业减记股票投资激励的所得应按有关所得税规定征收所得税。 技术入股收入来源于以技术入股方式向企业注入技术而获得的投资收益,来源于企业减记技术入股所得应按有关所得税规定征收所得税。 此外,针对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征收所得税时采取低税率优惠政策,在有效期内按20%税率征收,超过有效期2年以上后恢复正常税率。 总之,财税[2016]101号《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关心企业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的税政政策,完善所得税政策,同时给予企业优惠税率,以促进企业发展。

  • 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您好,一、选择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中递延纳税政策的,应当为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技术成果所有权投资。   二、企业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应在投资完成后首次预缴申报时,将相关内容填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三、企业接受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技术成果评估值明显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 老师,请问关于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上市公司在行权后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税,计税标准是公允价与行权价的差额缴纳,股票转让时,上市公司股票免征个税,而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税可递延止转让是财产转让缴纳!

    您好,您需要哪些支持?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享受投资人入股递延纳税政策,投资入股当期暂不缴纳个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计算缴纳。比如投资作价是100万,递延到第10年后,转让是作价是50万。那么怎么计算缴纳这个个税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 号),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在你提供的例子中,投资作价是100万,递延到第10年后,转让作价是50万。由于转让作价低于投资作价,因此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 老师,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能举例解释一下什么意思吗

    同学你好 看下下面的案例 吉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是一在我国境内从事生物医药材料研究开发的高科技企业,2017年1月20日从海外引进全球著名医药材料专家王五加盟该公司决定,王五以其个人专利折价¥6000万元入股吉祥公司,支付对价为王五占吉祥公司10%的股权,另支付王五现金1000万元。请问王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2011年第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60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二、税务分析 (一)个人取得财产转让所得应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2011年第48号)第二条第九项规定,个人取得财产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第五项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600号)第八条第九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第十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以上规定,个人取得财产转让所得应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以其专利技术投资入股企业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第一条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三条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 小结: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在2016年9月1日以前,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在投资入股当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2016年9月1日起,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部分为股票(权)的,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在投资入股当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案例解析 2017年1月20日,王五以其个人专利折价¥6000万元入股吉祥公司,支付对价为吉祥公司10%的股权,并支付现金1000万元。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三条规定,王五不能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王五应在投资入股当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吉祥有限公司代扣代缴在吉祥公司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圈子
  • 会计交流群
  • 会计考证交流群
  • 会计问题解答群
会计学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