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有哪些

2021-02-09 10:53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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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视同销售很多财务小伙伴都比较头疼,不知道该怎么区别视同销售的行为,比如:给客户礼品或给员工发福利等,根据税法的规定,视同销售的行为可以细分为八大类,那么,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有哪些呢,下面小编都整理出来了,大家可以往下看看吧.

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有哪些

答:⑴增值税中视同销售的确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有哪些

不具有销售实质的行为

"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如工程耗用)、职工福利(如福利设施)",属于自产自用性质.由于该项业务体现的是企业内部关系,属于企业内部资产的不同形态转化,是不具销售实质的行为,虽然形成的是固定资产,但其还在企业内部使用,其所耗产品成本会分期以折旧的方式得到补偿,因此该业务不通过"收入"账户核算,而应按所耗自产产品成本转账,即按"分离法" 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虽然其体现了企业与外部的关系,但这种行为未能引起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而是企业单方面的无偿支出,然而所送出的自产、委托加工产品中毕竟包含了劳动者活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因此,对这种无偿赠送行为税法中是有严格规定的.这也说明了一个问题:无偿赠送行为有时虽属于义举,但是超过一定限度的时候,多少会损及企业劳动者、所有者的利益,对此行为不得不有所限制.

小编提示《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本条款自2016年12月24日起施行.以上就是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有哪些的内容,小编已经讲完了,如有疑问请给本站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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