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补贴税前扣除吗

2019-12-24 11:04 来源:网友分享
1658
员工只要是为企业服务而产生的费用按照一般公司规定来说,都是可以按照规章制度进行报销的,因为这都属于企业经营范围内必须的活动.那么交通补贴税前扣除吗?关于这个问题的答案,会计学堂小编在下文中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交通补贴税前扣除吗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现行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为职工发放的通讯费、交通补贴如何税前扣除?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通讯、交通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通讯、交通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交通补贴税前扣除吗

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关系

(一)税法优先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铂略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例如,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在财务部和国税函都有相关的规定且不一致,而国家税务总局在税务答疑时就明确了,在所得税上按照国税函的文件处理;在会计处理上按照财政部财通的文件.如果不一致,就按照税法的标准.

在实务操作中还一定要注意税法优先原则在其他方面的体现,如合同中写明股权转让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负担,但是由对方承担这部分费用,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还是会找个人承担责任.

(二)税法协调原则: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应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三)税法空白原则: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具体扣除项目,在不违反税前扣除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按国家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例如,关于劳保支出,目前只是规定了具体的扣除明细范围,但是没有扣除标准,那么企业就可以按照国家财务、会计的规定计算.

根据上文中的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规定来看,交通补贴补贴可以税前扣除的,经过本篇文章的详细介绍关于问题"交通补贴税前扣除吗?".相信大家对于这个类型的财务知识都有所了解了.还有其他关于企业的财务问题,可以咨询我们会计学堂的在线老师.如果您有不同的意见,欢迎您与会计学堂的老师一起在线交流.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相关问题
  • 通讯补贴和交通补贴可否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你好,你看下你当地有免个税的政策吧,如果有的话可以

  • 广西的交通补贴税前扣除有哪些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务交通补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三、我区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所有原符合公务用车配备相关规定的岗位和人员,按照《自治区本级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取得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补贴收入,无论是以现金形式,还是以报销方式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参照公务人员的标准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超出规定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 请问:交通补贴这一类不是已经作为工资范畴税前扣除吗?

    交通补贴属于福利费支出的哈

  • 广东省关于通讯补贴、交通补贴等,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最新标准,现行的最新政策是?

    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未有统一规定前,省直党政群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在职人员,按照中共广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关于省直机关单位通讯费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纪发[2002]31号,见附件1)第二条规定的通讯费补贴标准执行;市(区)直党政群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市(区)人民法院、市(区)人民检察院在职人员,按照广州市财政局、中共广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广州市人事局、广州市监察局《印发〈关于市直机关单位通讯费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财行[2006]283号,见附件2)第二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除上述第一点以外的其他扣缴义务人,参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547号)第四点的规定,其单位高层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以及在本单位受薪的董事会成员)在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额度内,其他人员在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额度内,凭发票在单位报销通讯费用的部分,准予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超过上述规定标准为职工报销的通讯费用以及发给职工的现金通讯补贴,应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 申报个税,其中有一部分是餐补和交通补贴,可以扣除后申报吗?

    这个需要申报在工资中申报个税,如果扣除,属于逃个税

圈子
热门帖子
  • 会计交流群
  • 会计考证交流群
  • 会计问题解答群
会计学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