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中资企业转让股权的涉税处理

2019-06-17 13:47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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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常态经营需熟悉所在地税制,走出国门的中资企业更需了解目标地税制,公民个人也必然关注税法变化对自己的影响。那么境外中资企业转让股权的涉税如何处理?下文会对此进行详细的介绍,希望对大家有用。

境外中资企业转让股权的涉税处理?

很多企业存在境内境外的股权架构,如果在境内层面进行股权转让,则会直接面临在中国交税的问题。如果在境外的股东层面进行股权转让,就可能由于税务局稽查不到的原因从而少交税甚至不交税。很多企业也是这样做的,而且越演越烈。为此,就有了著名的国税总局2009年698号文,以及后续的2015年7号文、2017年37号文,针对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间接转让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内容就谈谈境外间接股权转让是否在国内交税,如果应当交的话又该怎么交的问题。

“合理商业目的”与黑名单、白名单、灰名单

如何认定“合理商业目的”是问题的核心,国家税局为此制订了黑名单、白名单和灰名单。如果属于黑名单,则可以直接判定 / 推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如果属于白名单,可以直接判定 / 推定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如果属于灰名单,则还需做进一步判断。

1.黑名单,或者说符合以下任一情形,则属于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会被税务局视为直接在国内进行股权转让,因此本次间接股权转让要在国内交税,一般适用20%的税率:

(1)境外企业股权75%以上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应税财产;

(2)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发生前一年内任一时点,境外企业资产总额(不含现金)的90%以上直接或间接由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构成,或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发生前一年内,境外企业取得收入的9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中国境内;

(3)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虽在所在国家(地区)登记注册,以满足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但实际履行的功能及承担的风险有限,不足以证实其具有经济实质(即属于“壳公司”或“导管公司”);

(4)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所得税税负低于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中国的可能税负(即取消了698号文中12.5%的说法,只要间接转让的税负低于在中国直接转让的税负即可)。

2 . 白名单,或者说符合以下任一情形,则属于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本次间接股权转让不在国内交税:

(1)交易双方的股权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多层持股的按乘积计算):股权转让方直接或间接拥有股权受让方80%以上的股权;股权受让方直接或间接拥有股权转让方80%以上的股权;股权转让方和股权受让方被同一方直接或间接拥有80%以上的股权(例如,母公司持有子公司80%股权,子公司持有孙公司80%股权,那么折合下来母公司只持有孙公司64%股权,就不符合80%股权的条件了);

(2)如果境外企业股权50%以上(不含本数)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境内不动产的,而且交易双方的股权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多层持股的按乘积计算):

① 股权转让方直接或间接拥有股权受让方100%以上的股权;

② 股权受让方直接或间接拥有股权转让方100%以上的股权;

③ 股权转让方和股权受让方被同一方直接或间接拥有100%以上的股权;

(3)本次间接转让交易后可能再次发生的间接转让交易相比在未发生本次间接转让交易情况下的相同或类似间接转让交易,其中国所得税负担不会减少(即如果买方以后再卖股权时,其税负不比本次交易中卖方的税负少);

(4)股权受让方全部以本企业或与其具有控股关系的企业的股权(不含上市企业股权)支付股权交易对价(即全部用股权作为支付对价,而没有用现

金)。

3 . 属于以下任一情形的,境外间接股权转让只是整体安排的一部分,本次间接股权转让不在国内交税:

(1)非居民企业在公开市场买入并卖出同一上市境外企业股权取得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即买入和卖出都是在公开市场上进行的,而且是同一上市公司股票);

(2)在非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并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情况下,按照可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安排的规定,该项财产转让所得在中国可以免予缴纳企业所得税。

4 . 均不属于上述1、2、3情形的,属于灰名单,需要进一步判断其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要考虑的因素包括:

(1)境外企业股权主要价值是否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应税财产;

(2)境外企业资产是否主要由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构成,或其取得的收入是否主要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中国境内;

(3)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是否能够证实企业架构具有经济实质;

(4)境外企业股东、业务模式及相关组织架构的存续时间(例如,如果境外股权转让方在转让前短时间内搭建了中间层公司并完成间接转让,那么这种交易安排就具有明显的筹划痕迹,非常不利于合理商业目的的判定);

(5)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纳所得税情况(包括股权转让方在其居民国应缴税情况和被转让方所在地应缴税情况。应缴税情况不仅考虑间接转让交易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还要考虑境外盈亏抵补、亏损结转等影响境外所得税税基的境外税收法律适用情况。如果在股权转让方居民国和被转让方所在地总体应缴纳所得税低于该间接转让交易在我国应缴税数额,那么就可以证明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存在跨国税收利益);

(6)股权转让方间接投资、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与直接投资、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的可替代性(可替代性分析要考虑市场准入、交易审查、交易合规和交易目标等多种商业和非商业因素,不应仅凭单一因素(如市场准入限制)予以认定);

(7)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在中国可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安排情况;

(8)其他相关因素。

境外中资企业转让股权的涉税处理?

如何计算应纳税额、交多少的税?

根据7号文和37号文,境内间接股权转让如被判定应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计算公为:(转让收入– 股权净值)x 税率10%,也就是说按10%的税率交。我们现在逐项展开。

1.转让收入

境外间接股权转让,股权对应的价值里往往既含有中国境内资产,也含有中国境外资产,而中国税务局对后者没有管辖权(除非构成受控外国企业、境外中资控股企业或构成在国内的常设机构),因此在向中国税务局交税时应将后者扣除。

但如何分割、扣除往往又成为税企争议的焦点,因为境内交易文件一般不会明确区分境内境外的股权价格各是多少,因此往往需要第三方机构来出具估值报告,如由谁出、按什么方法出并没有规定,因此就需要企业在专业税务顾问的协助下和主管税务局沟通。在很多情况下,企业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向税务局披露,这样会导致境外的部分无法扣除,反而多交了税。因此企业应当对此有一个权衡。

2 . 股权净值(成本)

股权成本的计算会比对前述转让收入的计算更为复杂。因为境内间接股权转让,经常发生在境外红筹上市(含VIE)、中资企业境外投资、外国企业通过境外公司在华投资的场合。尤其是前两者,经常会涉及到过桥贷款或境外融资的安排,这些债权融资的成本能计入转让方的股权成本并最终扣除,在各地的税务局操作中往往有很大差异。

类似的,企业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向税务局披露境外股东真实的持股成本,这样会导致转让方股东多交了税。因此企业应当对此有一个权衡。

其实关于境外中资企业转让股权的涉税处理的问题还是比较复杂的,也并不是一篇文章可以说的全,不过没有关系,通过上文内容的学习后如果你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来会计学堂网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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