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

2019-05-29 16:27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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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发生交易需要开具发票,如果企业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开票资格,而购货方要求开具发票,那么销售方也可以向税局申请代开发票。特殊情况下,开具发票不符合要求,需要作废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是什么?

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

1,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时发现有误,发票联、抵扣联尚未交付给购买方的,可当月即时作废。除此之外,对开出的专用发票再作废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的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或“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2,作废后的处理 :对于满足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的,销售方取得发票联、抵扣联后,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方法如下:

1、公司当月开出的发票在当月收到退回的完整发票联和抵扣联后,点击发票管理--发票作废--找到需要作废的发票点击下面的作废,同时在发票所有联次上加盖作废章。

2、若是发票跨月则不能直接作废,需要在防伪税控开票软件中,根据具体情况开据红字发票冲回。

开据红字发票的规定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7〕18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是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是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三是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四是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五是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的当月、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和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或“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需要同时在发票所有联次上加盖作废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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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不得使用,可作废: 1、开具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发票; 2、有抵扣资格的发票,已作抵扣,被退回后仍可用于记账结算的发票; 3、错开开具和使用的发票; 4、允许转让的发票,发票信息应准确,不得涂改,以防止发票被错用或滥用; 5、发票出票人发现发票内容错误,可以作废。 此外,根据国家相关法规,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照相关有关的规定进行登记管理,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使用、保存及结转,确保发票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避免增值税专用发票被错用或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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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步骤: 1.发票持有人将作废的发票交给开具发票的单位。 2.开具发票的单位收到作废发票后,首先在发票上注明作废原因,然后将其送至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3.税务机关确认完毕后,向发票持有人开具作废发票备案回执。 4.发票持有人收到作废发票备案回执后,需将发票和回执一同销毁,以避免重复使用。

  • 当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作废,需要退回发票原件吗?次月还能作废吗?次月也需要退回原件吗?

    您好!是的,是要退回的,次月不能作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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