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豆粕饲料能否免征增值税

2019-05-16 19:35 来源:网友分享
2571
农产品是满足广大人民日常需求,稳定国家物价水平的重要环节。我们知道,国家对于农民出售农产品是免征增值税的。豆粕饲料是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经营豆粕饲料能否免征增值税?

经营豆粕饲料能否免征增值税

某饲料加工厂从外地调进5吨豆粕,次月全部对外销售。该厂认为豆粕是饲料,应属于免税项目,于是未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后来,税务稽查人员来厂里进行检查,要该厂补缴经营豆粕的增值税和罚款的决定。请问,税务机关做法有税法依据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的规定,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的单一大宗饲料,是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花生粕等粕类产品。根据这一规定,税务机关作出对该厂经营豆粕征收增值税的决定是有税法依据的。

 经营豆粕饲料能否免征增值税

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一)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二)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三)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四)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五)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经营豆粕饲料能否免征增值税?以上是我们关于经营豆粕饲料征收增值税的一些介绍,希望这篇文章,可以帮助这些行业的小伙伴们了解新的税法内容。如果还有想要咨询的问题,欢迎到会计学堂官网,联系我们的答疑老师。

还没有符合您的答案?立即在线咨询老师 免费咨询老师
相关问题
  • 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这里为什么豆粕除外?

    同学,您好。豆粕是大豆经过深加工和提取的农副产品。在生产过程中,需要经过一系列的加工处理,涉及到较多的技术和设备投入,生产企业的成本也相对较高。这种相对复杂的生产加工过程使得豆粕的附加值较高,与其他简单加工的粕类产品有所不同。本质上它已不在初级农产品之列,所以不免税。

  • 商贸企业经销饲料是否免征增值税?

    商贸企业经销饲料属于货物贸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货物贸易发生的货物销售应征收增值税,因此,商贸企业经销饲料是不免征增值税的。

  • 老师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等可享受免征增值税,请问,这些饲料产品是否同样享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同学你好,饲料免征增值税的,我发你个链接你看下, http://qingdao.chinatax.gov.cn/ssfg2019/cjwt/zzs/201910/t20191012_6472.html

  • 进口的饲料甜菜粕,在国内销售,属于免增值税产品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30号)规定,自2000年6月1日起,饲料产品分为征收增值税和免征增值税两类。进口和国内生产饲料,一律执行同样的征税或免税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伺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第一条规定,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单一大宗伺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伺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因此,贵公司销售免税进口的饲料用甜菜做的,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可按现行规定申请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 老师,想请问下我们公司是在别的免税饲料企业代加工饲料然后直接销售的,这样销售的饲料我们公司是否还得缴纳增值税??能否免征

    你好 符合才可以免税的 。不符合不免税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分饲料产品继续免征增值税的批示,现将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及国内环节饲料免 征增值税的管理办法明确如下: 一、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一)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 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二)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 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三)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 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四)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 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五)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二、原有的饲料生产企业及新办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凭省级税务机关认可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 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饲料生产企业饲料产品需检测品种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国务院决定取消审批 国发[2004]16号 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圈子
热门帖子
  • 会计交流群
  • 会计考证交流群
  • 会计问题解答群
会计学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