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人工作交接的注意事项及主要内容

2017-07-07 10:24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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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在工作交接中越细致,今后的工作越容易开展,今天跟大家分享财务交接的注意事项!

会计与出纳的工作紧密相连,收付款单每天都在会计与出纳之间传递。平时财务对接工作,还是需要避免各种扯皮跟不快呢,今天我们来一起探讨一下。

财务部日常工作单据交接

做好交接表,分清责任

公司可以规范交接流程,自制一些用于交接的表格(如现金单据移交单,报账清单等),在规定时间交接,表格及原始单据交下一对接人审核,审核无误后签字返回一份给递交人。这样做虽然多了一层手续,但带来的好处多多:

①  出纳在做表的时候就可以核对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是否正确,会计人员也可以在第一时间为出纳发现错误;

②  企业资金管理人员也可以从该表了解企业每天的资金流量;

③  明确会计与出纳之间的责任,避免因责任不清而发生单据遗失后相互扯皮。

收款凭据要确保在传递过程中无误

在日常工作中,出纳可能会收取一些现金,必然会开具收款收据。

对于非ERP等系统制作的收据,应该由会计人员在使用前登记,并保证编号是连续的,作废的必须全部联次保留。系统制作收款收据的,删除、修改、作废的权限应该严格控制,并且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收款收据操作记录,如发现有删除、修改、作废,必须查明原因并登记。

所有收款收据由出纳填制好以后,交财务印章管理人员加盖印章(财务印章不能由出纳管理)一份给交款人,一份给出纳做账使用。

原始单据上加盖印记

出纳人员应及时在已经收款的收据上加盖“现金收讫”、“银行收讫”等印记,在已经支付的单据上加盖“现金付讫”、“银行付讫”等印记。会计人员在审核出纳移交单据时,也应审核是否加盖。这样,单据在移交的过程中就不容易出错。

财会人离职工作交接

不管是新来的财会人士,还是即将离职的财会人士,都应该在自己走前,或者对方走前,做好工作交接,以免给新来者留下诸多问题。离职交接工作,应该做好以下几点:

1、钱——出纳交接

新来的出纳务必熟悉新单位出纳需做的工作;清点保险柜中的现金,核对现金日记账,确认账实相符;

清点剩余的银行支票有多少张、银行承兑汇票有多少未到期的,并与会计登记的应收票据明细账核对相符,不相符的不能交接;

银行账户的交接:基本户、一般户、个人户、银行卡等包括明码以及账户余额,一定要与银行日记账核对相符;

未走账的原始单据如借条、发票、合同要交接好,千万不能漏,已经编制好的收付款记账凭证、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也要交给新来的出纳。

2、 账——会计的交接

往来账的交接:交接清楚哪些欠款属于死账,经过领导同意后进行坏账处理;

三栏式明细账、多栏式明细账、库存商品明细账的交接都不能漏;

总账的交接:一定要跟日记账、明细账余额核对相符,只有账账一致才可以交接;对于有的公司存在内外账的情况,都要做到账账相符,会计交接的时候一定要把财务报表交给新来的会计。

3、税——针对企业专门的税务会计

增值税发票领购簿、金税盘、报税盘、尚未认证的进项发票都要整理好,交给新来的会计;将公司剩余的空白纳税申报表、国税的纳税申报密码、地税申报的密码、国地税联系人电话、国地税的纳税申报表也都要整理好,一并交给新来的会计。

公司每个月增值税税负率一般控制在多少,要交接给新来的会计,给他交代清楚,告诉新来的会计怎么来认证进项发票,勾选认证、现场认证、扫描认证。

4 、物——会计档案等

会计档案,如以前年度的凭证、账目、报表、合同等物。

财务软件、财务数据、电子表格以及相关密码、有关印鉴。

相关资质、证件的交接也不能遗漏。

5、 人——财务部相关人员都要对接下

新来的出纳、会计最好与人力资源、采购部门、销售部门、仓库部门、行政部门、管理层都简单对接下或者互相介绍下,以便日后工作好沟通。

离职工作交接注意事项

1、库存现金要根据日记账余额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负责查清;

2、有价证券要根据备查簿余额进行点收,若出现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要按账面金额交接;

3、出纳账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4、银行存款账户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一致,出纳人员在办理交接前,须向银行申请打印对账单,如存在有未达账项,还需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整相符;

5、实行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据无误后,方可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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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者因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提示】不论是彻底离开该工作岗位,还是因故暂时不能工作,均应办理交接手续。 2、监交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3、交接要求 (1)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2)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3)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4、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5、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6、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7、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注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注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8、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9、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人必须指 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本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责任。 10、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 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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