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抵扣的范围与条件
一、消费税抵扣的基本条件
消费税抵扣主要适用于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在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过程中进行税额抵减。
外购已税消费品:
企业以外购的已税烟丝、化妆品原料、珠宝玉石等为原料生产应税消费品时,可以抵扣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鞭炮焰火等为原料生产应税消费品时,同样可以抵扣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二、消费税抵扣的具体范围
根据相关规定,消费税抵扣的具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外购已税化妆品原料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金银首饰除外)。
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

什么是消费税抵扣?
消费税抵扣指纳税人将已税消费品作为中间投入物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即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对已税消费品已经缴纳的消费税进行抵减扣除,以避免消费品重复缴纳消费税的行为。其中消费税指以特定消费品为课税对象向纳税人征收的一种税费,属于流转税的范畴。
消费税抵扣的行为实质上是国家对于消费税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与增值税的抵扣行为不同,消费税抵扣行为是在已税消费品投入生产领用时,才准予对相应的已纳消费税税额进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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