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触发条件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比例达标或已自用
当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85%以上时,税务机关可以要求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此外,若该比例虽未达到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同样也会触发清算要求。
二、销售许可证满三年未售完
如果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税务机关也可以要求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
在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尚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有权要求进行清算。特别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下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完成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
四、其他规定情形
除了上述三种情况外,如果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了其他需要清算的情形,也需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土地增值税清算土地成本分摊方法是什么?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五)款: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一条第(五)款: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
3、其他地方规定,比如天津,土地成本分摊方法为不同清算单位按占地面积法,对于同一清算单位不同类型则按建筑面积法。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触发条件是什么?整体上来说,在上文内容中小编老师认为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是需要满足一定的触发条件的,这些条件需要根据不同的类型有不同的要求的,上文从四个方面来阐述的,相信你们读完之后应该有所掌握的,在这里小编老师就不再介绍。如果你们还想学习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流程方面的知识,都是可以来本网站上免费搜索相关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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