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新准则下,附有退货权的销售如何确认收入
根据新《收入》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第三十二条,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业务,企业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应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排除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来确认收入。同时,企业还需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一项负债。此外,企业还应根据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后的余额,确认一项资产。在结转成本时,应按照所转让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进行。
值得注意的是,新《收入》准则与原准则在收入确认金额上有所不同。新准则要求在销售业务发生时,仅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确认收入,即不包含预期可能因销售退回而退还的金额。这种处理方式与原准则的全额确认收入存在显著差异。企业需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评估未来销售退回情况,并相应地进行会计处理。
退货怎么做账?
1、销售商品发生退货时,如果企业还没确认收入的:
在销售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发生退货时:
借:库存商品
贷:发出商品
2、如果是已经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
在销售商品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发生退货时,用红字冲销已经做过的账: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退货涉及销售成本处理:
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
2025 年新准则下,附有退货权的销售如何确认收入?很显然的,在上文罗列的相关新准则制度中,小编老师认为新准则对于公司销售退货权金额确认收入上是有所不同的,这个和旧准则是不同的,这点学员们一定要加以注意的。如果以为新准则问题导致学员们不知道如何来处理退货金额方面的问题,那么小编老师建议你们可以来这里提问,会有很多老师帮助你们解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