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清算期间的会计处理原则

2025-08-16 16:00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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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算期间的会计处理原则有哪些?众所周知,企业因为某些原因无法继续经营下去,那么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是需要做好清算和注销的;那么企业在清算期间的费用的会计处理需要按照一定的步骤和原则来执行的,比如说需要确定清算费用的范围、设置相关会计科目、账务处理分录等等;与之相关的财务课程知识欢迎学员们来阅读下述文字,说不定对你们理解学习有所启发的。

企业清算期间的会计处理原则

清算期间发生的费用,一般作为清算费用入账,遵循以下步骤和原则:

1.确定费用范围:清算费用包含清算期间发生的职工生活费,财产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清算期间企业设施和设备维护费用、审计评估费用,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

2.设置会计科目:应设置“清算费用”账户,该账户属于损益类账户,专门核算清算期间的各项费用支出。

3.账务处理:费用发生时,借记“清算费用”,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账户。清算结束时,将“清算费用”账户发生额转入“清算损益”账户。

例如,清算期间支付审计费用,账务处理为借记“清算费用——审计费”,贷记“银行存款”。

规范入账清算费用,能准确反映清算期间的成本,为清算工作提供清晰财务信息,也有利于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企业清算期间的会计处理原则

企业清算所得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企业全部清算财产变现损益=存货变现损益+非存货财产变现损益+清算财产盘盈

企业的净资产或剩余财产=企业全部清算财产变现损益-企业拖欠的各项税金-尚未偿付的各项债务-收取债权损失+偿还负债的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归还的债务)

企业的清算所得=企业的净资产或剩余财产-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企业税后提取的各项基金结余+企业法定财产估价增值-企业的资本公积金-企业的盈余公积金+企业接受损赠的财产价值-企业的注册资本

清算所得税额=企业的清算所得×企业清算当年经营所得适用的税率

企业清算期间的会计处理原则有哪些?通过上文小编老师针对性的介绍学习,相信学员们对于企业在清算期间发生费用的会计处理应该是怎么做的,其中涉及到的一些会计和原则知识也是需要学员们重点掌握的;企业的清算其实是一项非常严谨的工作,负责的财务人员需要扎实的财务知识基础和丰富的实操经验,有什么想要学习的财务方面知识,都是可以来本网站上免费报名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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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9个问题,《企业会计制度》和新《企业会计准则》有着不同的规定。根据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财会[2002]18号)的规定:“担保损失实际发生时,首先,应将原该项担保预计的负债原渠道冲回,冲减预计负债,并调整期初留存收益相关项目;其次,按实际发生的损失金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项目。即实际发生的担保损失与原预计负债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各项目。”很明显,对转回的预计负债,《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进行追溯调整。但《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年版)在第十四章《或有事项》中举例提到:“企业当期实际发生的担保诉讼损失金额与已计提的相关预计负债之间差额,应分别情况处理:1.企业在前期资产负债表日,依据当时实际情况和所掌握的证据合理预计预计负债,应当将当期实际发生的诉讼损失金额与已计提的相关预计负债之间的差额,直接计入或冲减当期营业外支出。2.企业在前期资产负债表日,依据当时实际情况和所掌握的证据原本应当能够合理预计诉讼损失,但企业所作的估计却与当时的事实严重不符(如末合理预计损失或不恰当地多计或少计损失),应当按照重大前期差错更正的方法进行处理。3.企业在前期资产负债表日,依据当时实际情况和所掌握的证据,确实无法合理预计诉讼损失,因而未确认预计负债,则在该项损失实际发生的当期,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可见,新《企业会计准则》对转回的预计负债首先要求区分是否属于重大前期差错,然后再分别按“追溯调整”或“计入当期损益”予以处理。但从字里行间所透露的精神来看,新《企业会计准则》倾向于将转回的预计负债计入当期损益,这明显有别于《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不论是否属于重大前期差错,一律追溯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年版)删去了上述示例。这是否意味着转回的预计负债需按老方法进行追溯调整呢?我们认为,并不能作如此判断。因为在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除《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明文规定“会计政策变更按追溯调整法处理和重大前期差错按追溯重述法处理”外,其他交易或事项原则上都不应进行追溯调整。故对于转回的预计负债,我们仍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年版)的示例进行处理。  对于第二个问题,按《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年版)的规定,在预计负债计量不存在重大前期差错的前提下,转回的预计负债应冲减当期“营业外支出”科目,但我们对此有不同的看法。在实务工作中,如不存在重大前期差错,预计负债的转回不外乎两种情形一是经过债务重组,对原来计提的预计负债作了豁免。二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取得了新的证据,需对原来已确认的预计负债进行后续计量。  海纳公司预计负债的转回属于*9种情形。由于以前年度计提的预计负债符合前期的实际情况,预计负债和其他负债并无实质区别。预计负债的转回,是由于经过重整,债权人豁免了海纳公司的大部分债务,属于债务重组行为,由此产生的预计负债的转回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规定,计入“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而不宜计入“营业外支出——计提的预计负债”,并以红字方式列示。  在预计负债转回的第二种情形下,《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年版)要求,将当期实际发生的诉讼损失金额与已计提的相关预计负债之间的差额,直接计入或冲减当期“营业外支出——计提的预计负债”,该处理方法也未必合理。在转回的预计负债需冲减营业外支出的情形下,我们认为,“营业外支出”科目应设置“计提的预计负债”和“实际担保诉讼等损失”两个明细子目,先全额转回前期计提的预计负债,即先全额冲减“营业外支出一计提的预计负债”,再将实际发生损失金额计入“营业外支出诉讼(担保)损失”。同时,财务报表附注应对该两个子目进行披露和说明。其好处在于,“桥归桥,路归路”,会计信息既完整又明晰,反映了交易的来龙去脉。  六、如何正确认识追偿权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海纳公司的担保债务得到解除,但在200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新的问题出现了。因为主债务人的债务存在多个保证人,海纳公司仅是其中之一,根据《担保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显然,在连带担保义务得到解除后,海纳公司同时拥有了一项追偿权。那么,追偿权是应在表内确认资产,还是作为表外资产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呢?《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基于此,我们认为,海纳公司虽然拥有追偿权,但其既未就该项权利与被追偿对象达成协议,也未通过司法途径得到确认,可追偿金额更是存在着重大不确定性,故追偿权并不符合会计对资产的定义,亦即追偿权不能在表内确认资产。  追偿权是一项权利,具备经济价值,但不是会计意义上的“资产”,这是大家的共识。既然如此,追偿权是否应作为“或有资产”在表外揭示呢?《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十三条规定,或有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资产,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第十四条规定,企业通常不应当披露或有资产,但或有资产很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应当披露其形成原因、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等。经统计,法院甄别确认担保债权11项,金额达35867万元,涉及主债务人和共同保证人(即被追偿对象)共20多家。经律师调查,在20多家的追偿对象中,仅有两家企业尚在开展经营活动,具备一定的偿债能力,涉及担保本金3600万元,按25.35%的清偿比例计算,可追偿金额为912万元。其他追偿对象,要么营业执照已被吊销或注销,要么未参加年检,要么已处于严重资不抵债状态,追偿的可能性几乎为零。据此我们认为,为防止误导普通投资者,海纳公司不宜在表外披露追偿权或只能披露金额为912万元的追偿权。海纳公司重整成功后,为支持其发展,重组方以1000万元的价格收购了海纳公司的追偿权。对此我们认为,追偿权虽非会计意义上的“资产”,但的确是经济意义上的“财产”,该项交易具备商业实质,海纳公司可以确认为“财产转让利得”。  综上,对于追偿权,注册会计师需要密切注意两点。一是追偿权一般不宜确认为资产,但是否作为“或有资产”在表外揭示,这取决于追偿权实现的可能性,个案情况个案判断,原则上应从严从紧把握。二是追偿权具备经济价值,可以对外转让,如果重整不成功,该项权利可以构成破产财产的一部分,而这往往被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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