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法核算下的其他综合收益什么时候转投资收益?
如果其他综合收益是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产生的,出售就计入留存收益,否则计入投资收益.
其他综合收益有两类:
一、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包含三种:
1、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者净资产导致的变动,
2、按照权益法核算因被投资企业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者净资产导致的变动企业,投资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的该部分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3、在初始确认时,企业可以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除了获得的股利,计入当期损益外,其他相关的利得和损失均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且后续不得转入当期损益.当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应当把其他综合收益反向转到留存收益.
二、以后会计期间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这一类就是转入其他综合收益.总的来说 记住第一类特殊的三种情况就可以了.
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需要纳税调整吗?
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需要纳税调整.税法上不承认会计核算的权益法,所以需要按照税法规定予以调整.
一般成本法的计提分录是:
借:资产减值损失 ;
贷: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
但是减值准备这个科目是不会减少"长期股权投资"这个科目的余额的,影响的只是净值. 类似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和"固定资产原值"的关系.
而权益法下:
通常是直接通过投资收益来体现减值的:
分录为: ;
借:投资收益 ;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
故而,直接减少了长期股权投资的科目余额,所以需要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八条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
第十条规定,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股息、利息收入确认时间为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与会计上按权益法确认投资损益的规定是不同的.
权益法核算下的其他综合收益什么时候转投资收益?通过上述的文字解答,相信大家都知道权益法核算下的其他综合收益转入投资收益的时候了吧!这里小编就不在过多解释了.注意,在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我们是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