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销售使用过的车辆简易计税如何计算?
企业销售使用过的汽车需要缴纳增值税,可以分为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两种:
(一)简易计税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可以享受增值税3%征收率减按2%征收。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属于以下四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3%减按2%征收增值税:
(1)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固定资产。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4)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已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入的固定资产。
销售使用过的车辆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企业将销售使用过的车辆进行清理,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损失
贷:固定资产
其中,发生汽车清理的相关费用,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处置车辆产生取得收入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处置车辆产生利得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非流动性资产处置利得
若处置车辆产生损失时:
借:资产处置损益(未划归为持有待售类别的固定资产出售、转让的)
营业外支出——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失(属于生产经营期间正常报废毁损处理损失)
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属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毁损损失)
贷:固定资产清理
“固定资产清理”是资产类账户,用来核算企业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以及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借方登记固定资产转入清理的净值和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贷方登记出售固定资产的取得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其贷方余额表示清理后的净收益;借方余额表示清理后的净损失。清理完毕后净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账户;净损失转入“营业外支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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