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调整减少额有哪些项目

2020-08-07 08:49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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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税收一般都是按月度后者季度来申报缴纳的,但是一个会计年度的话,财务人员应该都知道是需要做汇算清缴的,这个就是针对税收的清算和调整来做的一项工作,那纳税调整减少额有哪些项目?接下来我们就好好瞧一瞧下文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大家看完以后都能都解答此问题.

纳税调整减少额有哪些项目

纳税调整增加额:是填报企业财务会计核算的收入确认和成本费用标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增加所得的金额.

纳税调整增加额包括:工资薪金纳税调整额、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纳税调整额、利息支出纳税调整额、业务招待费纳税调整额、广告支出纳税调整额、赞助支出纳税调整额、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折旧、摊销支出纳税调整额、坏账损失纳税调整额、坏账准备纳税调整额、罚款、罚金或滞纳金、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其他纳税调整增加项目.

四)企业纳税调整减少额

填报根据税收规定可在税前扣除,但纳税人在会计核算中没有在当期成本费用中列支的项目金额,以及在以前年度进行了纳税调整增加,根据税收规定从以前年度结转过来在本期扣除的项目金额.纳税人如有根据规定免税的收入在收入总额中反映的以及应在扣除项目中反映而没有反映的支出项目,以及房地产业务本期已转销售收入的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等,也在本行填列.金额等于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第21行.

1、房地产行业本期已转销售收入的这部分预售收入毛利额也在本表填列.

2、对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符合税前扣除标准的部分可以在"纳税调整减少额"中反映.

3、以前年度进行纳税调整增加的减值准备,本年度发生了减值的各项准备金,可以在此填列.

4、填报本年度转回、转销的除坏账准备以外的其他各项准备,包括因处置资产而冲销减值准备形成的纳税调减额.(国税发[2003]45号)

5、对开办费、折旧等以前已经调增应税所得额,在本期应予以调减的部分.

6、以前年度结转在本年度扣除的广告费支出也要在此填列.

纳税调整减少额有哪些项目

纳税调整的调减如何计算

企业纳税调整减少额

填报根据税收规定可在税前扣除,但纳税人在会计核算中没有在当期成本费用中列支的项目金额,以及在以前年度进行了纳税调整增加,根据税收规定从以前年度结转过来在本期扣除的项目金额.纳税人如有根据规定免税的收入在收入总额中反映的以及应在扣除项目中反映而没有反映的支出项目,以及房地产业务本期已转销售收入的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等,也在本行填列.

房地产行业本期已转销售收入的这部分预售收入毛利额也在本表填列.

对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符合税前扣除标准的部分可以在"纳税调整减少额"中反映.

以前年度进行纳税调整增加的减值准备,本年度发生了减值的各项准备金,可以在此填列.填报本年度转回、转销的除坏账准备以外的其他各项准备,包括因处置资产而冲销减值准备形成的纳税调减额.

对开办费、折旧等以前已经调增应税所得额,在本期应予以调减的部分.

以前年度结转在本年度扣除的广告费支出也要在此填列.

纳税调整减少额有哪些项目?上文会计学堂小编对大家都进行了整理,同时还给大家讲述到了纳税调整增加额的相关项目,至于怎么计算纳税调整的额度问题,大家可以参照上文的方法,相关内容小编都有涉及,希望大家能够对此多进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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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检查过程中,需注意的问题:   a.此处的营业收入包括纳税人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b.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并不是全部算的,必须先按照发生额乘以60%后,看这个乘出来的金额是否达到营业收入的比例。   7、公益救济性捐赠   公益、救济性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扣除。这里所称的社会团体,包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1.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2.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8、提取折旧费   检查纳税人计折提旧费是否合理,必须了解固定资产计价的原则。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按企业财务制度要求,应以原价为准。企业一般不得按重置价格调整固定资产原价。   固定资产的计价,按下列原则处理:   a.建设单位交来完工的固定资产,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财产清册中所确定的价值计价。   b.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在竣工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计价。   c.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入价加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以及缴纳的税金后的价值计价,从国外引进的设备按设备的买价加上进口环节的税金、国内运杂费、安装费等后的价值计价。   d.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等后的价值计价。   e.接受赠与的固定资产,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无所附发票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确定。   f.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g.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该资产折旧程度,以合同、协议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者评估确认的价格确定。   h.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确定。   税法规定,允许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   a.房屋、建筑物;   b.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器具、工具;   c.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   d.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e.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f.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   a.土地;   b.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   c.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d.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e.按照规定提取维修费的固定资产;   f.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   g.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   h.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i.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税法规定,提取折旧的依据和方法如下:   a.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从投入使用的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b.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c.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994年5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对固定资产折旧问题作了补充规定:   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按财政部制订的分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对极少数城镇集体和乡镇企业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地方税务局、财政厅(局)同意后确定,但不得短于以下规定年限:   a.房屋、建筑物为20年;   b.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c.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对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汽车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和医药生产企业以及其他经财政部批准的特殊行业的企业,其机器设备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或年数总和法。   9、无形资产摊销   税法规定,无形资产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应区别确定:   a.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b.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c.自行开发并且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开发过程中实际支出计价。   d.按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的市价计价。   无形资产应当采取直线法摊销。   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的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摊销;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受益年限摊销;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对于纳税人没有按照上述规定摊销无形资产的,应当予以调整。   10、租赁费   税法规定,只有经营租赁的租赁费允许直接扣除。对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视同购置固定资产,不直接减除租赁费,而是按资产实值折旧摊销。   融资租赁,又称为资本租赁,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经营租赁是一种短期租赁,按企业所得税折旧年限规定,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因而可以假定,经营租赁的租赁期短于5年,并且租入固定资产不属于企业的财产。   与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包括由于生产能力的闲置或工艺技术的陈旧可能造成的损失,以及由于经济情况变动可能造成的收入变动。报酬是指在资产的经济使用年限内,希望出现有利的经营,以及因资产升值或余值变现可能获得的收益。   在检查中,税务人员应注意的是,判断一项租赁是经营租赁还是融资租赁,从而决定租赁费可否直接扣除,不在于租约的形式,而在于交易的实质。如在一项租赁中,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转移,这种租赁就应归类为融资租赁。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通常作为融资租赁:   a.租赁期满后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   b.承租人有购买资产的选择权,其价格预计将充分低于行使选择权日的公正价值,在租赁开始日就相当肯定将来会行使此项选择权,即租约中包括廉价购买的选择权。   c.租赁期为资产使用年限的大部分。一般租赁期达到资产的经济寿命的3/4(75%)以上,资产的最终所有权可以转让,也可以不转让。   d.在租赁开始日,租赁的最低付款额的现值大于或等于租赁资产的公正价值减去应当给出租人的补贴和税款减免金额。所有权最终可以转让,也可以不转让。   上述4条,具备任何一条即为融资租赁。   对于经营性租赁,承租方只能列支资金,而不允许对租入资产进行折旧;对融资租赁的承租企业只能列支折旧费用,不能将租金直接列入成本费用。   11、坏账准备   所谓坏账损失是指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确认坏账损失的条件:   a.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b.债务人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c.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d.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e.逾期3年以上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f.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对于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根据国际通常做法是提取坏账准备金,发生坏账损失时再核销冲减坏账准备金的坏账备抵法。   在企业不建立坏账准备金的情况下,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经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后,按当期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税法规定,纳税人可根据财务制度的规定,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一定比例计提坏账准备金。   在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应重点审核其计提比例,对坏账损失的实际冲销应主要依靠注册会计师的核查认定。而对采用直接核销法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必须仔细核定其所申报的坏账损失,收回已确认核销的坏账,只能冲减管理费用。   12、其他扣除项目   对其他可以扣除的项目,税法有如下规定:   a.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生活劳动保障部门或其他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证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   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资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   b.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   c.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有合法真实凭证;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d.纳税人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可以扣除。   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   e.纳税人发生的资产盘亏、报废净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以扣除。纳税人出售职工住房发生的财产损失不得扣除。   13、不允许扣除项目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a.资本性支出,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和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支出,以及资本的利息,包括所有者贷款投资的贷款利息,对外投资支出。   b.违法经营的罚金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c.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罚款。   d.与取得应税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e.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损失得到赔偿的部分。   f.纳税人非广告性赞助支出。   g.分配给投资者的股利。   h.非公益救济性捐赠等。   对不得扣除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执行,如与税法规定不符,必须进行调整。   14、弥补亏损   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a.对联营企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一律先就地征收所得税,然后再进行分配。联营企业的亏损,由联营企业就地按规定进行弥补。   b.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按规定应补缴所得税的,如果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其分回的利润可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再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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