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外来原始凭证不能接受?

2017-02-15 20:57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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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给大家介绍一下哪些外来原始凭证不能接受。

外来原始凭证是在企业同外单位发生经济业务时,由外单位的经办人员填制的。外来原始凭证一般由税务局等部门统一印制,或经税务部门批准由经济单位印制,在填制时加盖出据凭证单位公章方有效,对于一式多联的原始凭证必须用复写纸套写。

失真、违规或不完整的外来原始凭证均不能接受,具体如下:

 

(1)应盖有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填制凭证单位公章的,而未加盖。

(2)未填写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没有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3)填制单位的名称与所盖的公章不符。

(4)未填写接受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写的名称与本单位不符。

(5)凭证的联次不符。

(6)凭证有涂改。

(7)凭证所列的经济业务不符合开支范围、开支标准。

(8)凭证所列的金额、数量计算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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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用原始凭证是属于外来原始凭证的吗?如果不是,通用原始凭证和外来原始凭证之间有什么区别?

    不是,通用原始凭证是指日常管理、行政及会计等工作中,支付费用、收入金额以及其它可能性的有效凭据,其主要包括通知单、发票、收据、日记帐簿、购货单、出售单、结存单、合同等。而外来原始凭证是指其他单位生成的凭证,例如银行凭据、税务凭据等。

  • ​原始凭证能不能外借

    原始凭证不能外借,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机关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根据这一规定,凭证应当保管在原所在地的司法机关,不得携带移送或外借。因为司法机关收集,管理和使用凭证具有专业性和特殊性,只有完全遵守法律规定的相关措施,才能保证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比性。外借凭证的话,容易造成凭证的损坏,缺失,甚至涉嫌篡改的情况。 拓展:现在有一些司法机关允许相关案件凭证采用电子化方式保存,以保证司法公正,这就要求司法机关采取相关技术手段,确保凭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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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结账的记账凭证,更正错误的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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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纳最常接触到的原始凭证包括:1、付款单据:包括购货发票、发票、费用报销单、收据、付款凭证、工程款收据等;2、日记账:包括日记账、总账、杂项收支账、收入银行存款登记簿、银行借贷登记簿、销售收入登记簿等;3、借贷凭证:包括回单、汇票、本票、委托付款确认书、借款合同;4、其它凭证:包括银行存款证明、传票、征管凭证、利息证明等。 拓展知识:原始凭证是企业进行会计核算活动的依据,是会计核算的基础。当原始凭证被制作完毕,会计核算的工作就开始了;而当一笔会计核算完成后,原始凭证就应该作废,它们这时也叫凭证作废。凭证作废的年度内所有的凭证应该归档在一起,方便出纳进行查阅。

  • 哪些记账凭证可以不用附原始凭证

    不用附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有很多,比如: 1、结转损益凭证:每年年末结转损益时,不需要附加原始凭证。 2、财务报表凭证:几乎所有财务报表都不需要配附原始凭证,只需要在报表中确定其计算方法,再经过管理层的审核签字,就算完成。 3、收入凭证:比如收到投资收益、偿还借款等,当收入无可疑时,一般不要求附加原始凭证。 拓展知识: 记账凭证是会计工作中最基本的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具体数据凭证。只有记账凭证满足了规定的格式要求,体现了财务核算的明细,体现了交易在时间和金额上的变化,才能被审核,被接受,才能具有正式的财务分析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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