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会计处理案例

2017-10-17 15:41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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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会计处理案例,会计学堂小编为大家介绍了甲乙两个公司做的财务分录,案例如下文,详情请看下文,欢迎阅读!

债务重组会计处理案例

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

以资产清偿债务

【例题】甲公司于2012年1月1日销售给乙公司一批材料,价值400 000元(包括应收取的增值税税额),按购销合同约定,乙公司应于2012年10月31日前支付货款,但至2013年1月31日乙公司尚未支付货款.由于乙公司财务发生困难,短期内不能支付货款.2013年2月3日,与甲公司协商,甲公司同意乙公司以一台设备偿还债务.该项设备的账面原价为350 000元,已提折旧50 000元,设备的公允价值为310 000元(应交增值税52 700元).

甲公司对该项应收账款已提取坏账准备40 000元.抵债设备已于2013年3月10日运抵甲公司.假定不考虑该项债务重组相关的税费.

债务重组会计处理案例

(1)乙公司的账务处理:

固定资产净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300 000

累计折旧                                  50 000

贷:固定资产                                 350 000

确认债务重组利得:

借:应付账款                                 400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3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2 7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37 300

确认固定资产处置利得:

借:固定资产清理                              10 000

贷:营业外收入--处置固定资产利得            10 000

(2)甲公司的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                                 3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2 700

坏账准备                                  40 000

贷:应收账款                                 400 000

资产减值损失                               2 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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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重组的税务处理?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债务重组业务的所得税管理,防止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企业)与债务人(企业)之间发生的涉及债务条件修改的所有事项。 第三条 债务重组包括以下方式: (一)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清偿债务; (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三)债务转换为资本,包括国有企业债转股; (四)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 (五)以上述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方式组合进行的混合重组。 第四条 债务人(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务人(企业)应当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债权人(企业)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该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据以计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或者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等。 第五条 在以债务转换为资本方式进行的债务重组中,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债务人(企业)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债权人(企业)应当将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为该项投资的计税成本。 第六条 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 第七条 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将债权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的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 第八条 企业在债务重组业务中因以非现金资产抵债或因债权人的让步而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债务重组所得,如果数额较大,一次性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第九条 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含有一方向另一方转移利润的让步条款的债务重组,有合理的经营需要,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分别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一)经法院裁决同意的; (二)有全体债权人同意的协议; (三)经批准的国有企业债转股。 第十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关联方之间的含有让步条款的债务重组,原则上债权人不得确认重组损失,而应当视为捐赠,债务人应当确认捐赠收入;如果债务人是债权人的股东,债权人所作的让步应当推定为企业对股东的分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公允价值是指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公平成交价值。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 这个例题2和3都没懂,主要就是债务重组里的债权人受让处置组这个内容没懂,受让处置组中的负债不需要按比例来分别确定各项吗,我还没理解

    您好,稍等看看资料为您解答

  • 老师,债务重组那一章节说 不适用债务重组准则的交易和事项:1,涉及的债权债务,适用金融工具准则,2,债务重组中形成的企业合并中,适用企业合并准则,3,债务重组中构成权益性交易的,应当适用权益性交易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我不是理解这里

    您好,就是这些特殊的业务有自已的准则适合,您理解为普通法中的特别法,不好理解正常的,工作中我们就很难接触到这些,考证也需要一定的记忆量,会计老师讲课也一直强调,重要的知识点甚至分录都要背下来

  • 企业债务重组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企业债务重组的账务处理包含以下几个步骤: 1、明确重组实施的会计政策。在重组的会计政策框架下,根据相关会计准则将重组活动分类,明确重组活动的会计处理方式; 2、收集有关数据。重组前、重组后及重组过程相关的资料必须准确收集; 3、调整期初账面价值。根据重组后的投资结构,调整期初账面价值,将原有账面价值调整至重组后的账面价值; 4、对重组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进行会计处理。根据重组实施的会计政策,将重组实施前后的投资收益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或计入当期损益及其他长期资产中; 5、调整报表编制。根据重组实施的会计政策,调整财务报表编制方式和报表编制的时点。 总的来说,对企业债务重组的账务处理要根据重组目的,制定合理的会计政策,收集准确有效的资料,调整账面价值,会计处理重组收益或损失,以及调整报表编制等。在企业债务重组的账务处理中,还应该注意适时及时更新与重组相关的资料、记录和报表,以便更好地落实企业债务重组管理。

  • 1. 工抵房账务处理的方案,比如涉及到会计什么类型的处理方式,比如 债务重组还是什么?2. 对个人及公司的税负对比,分别的优缺点。

    同学您好,按债务重组的模式处理的 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债务人,应当在抵债资产和所清偿债务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止确认;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例如,应付未付的工程款为1100万元,用账面价值700万元,市场价值1000万元的房产抵偿应付工程款,应一并确认“其他收益——债务重组收益”400万元。而不需要分别确认债务重组收益100万元和资产处置收益300万元。 抵债协议签订日为债务重组日。 应付工程款终止确认,资产是否终止确认,要看资产的状态是否已经竣工备案,是否达到资产可使用状态来确定终止确认的时点。 2.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施工企业作为债权人,放弃债权换取资产,应当在在资产符合其定义和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受让开发产品作为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以及使该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金、运输费、装卸费、专业人员服务费等其他成本,同时还要考虑弃置费用。 接上例:施工企业应收未收工程款账面价值1100万元,接受以公允价值1000万元的房产受偿。不需要另外支付税金,该房产投入使用前发生装修费用150万元。 该房产确认会计成本=1000+150=1150万元 确认债务重组损失=1100-1000=100万元 (二)税收处理 1.债务人的税收处理 虽然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在债务重组时,债务人不需要分别确认债务重组损益和转产转让损益,但是,在税收处理上,依然还应将该业务分解为以公允价值转让资产和以资产公允价值偿还债务两项业务来处理。在不考虑税金情况下: 房产转让收益=1000-700=300万元 债务重组收益=1100-1000=100万元 销售房产应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认各项纳税义务,并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各项税收政策规定,及时确认各税种的预缴税额,并按照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各税种的应纳税额。 2.债权人的税收处理 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总价款1100万元和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确认建筑服务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并按照1100万元总价款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 确认房产的成本作为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照规定计提折旧并在税前扣除。 按照规定留存债务重组协议等资料备查,并在债务重组当年申报税前扣除。 03.抵债房产自用但未完工财税处理 实务中,抵债房产用于自用还存在两种情形,已完工或者未完工。如果抵债房产尚未完工,该如何处理呢? (一)会计处理 在以房抵债时,双方已经达成合意,实质上债务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债务的灭失,视同实质上已经收到了抵债房产的预收款或销售款。 1.债务人会计处理: 签订抵债协议房产尚未完工时: 借:应付账款1100万元 贷:预收账款1000万元 贷:其他收益——债务重组收益100万元 待抵债资产交付时: 借:预收账款1000万元 贷:开发产品700万元 贷:其他收益——债务重组收益300万元 2.债权人会计处理 借:预付账款1000万元 借:投资收益100万元 贷:应收账款1100万元 签订抵债协议时资产尚未完工,不能确认资产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