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税减免政策可以不计提吗

2019-12-06 11:17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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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的税费需要计提税金及附加的,所有当月计提的税费可转入营业外收入,会计学堂小编已经整理了附加税减免政策可以不计提吗具体的相关内容在下文供大家阅读参考,希望对你们学习会计知识能有所帮助,感兴趣的朋友赶紧来阅读看看吧.

附加税减免政策可以不计提吗

减免税需要计提税金及附加的;会计分录的处理方法是:所有当月计提的应缴税费月末全部转入营业外收入即可.

由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的,在会计处理上分别如下:

(1)附加税是根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提,免税的情况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0,所以暂时不计提附加税,等缴纳增值税时再计提;若是增值税减免,附加税种就不用计提了;

(2)计算增值税时同时计提,免税时作为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或税收减免可以分设,减免的增值税属于补贴收入,附加税属于税收减免.)

已计的提附加税减免会计分录怎么做?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等

贷:营业外收入

税法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相关会计分录:

确认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按规定免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税收减免

附加税减免政策可以不计提吗

教育费附加免征还需要计提吗?

可以不提,像增值税在做收入时核算出增值税,这个在月末或季末确认未超过限额不交税时,可以将增值税转入营业外收入,而教育附加费在月末或季末一次计提,在知道不交情况下,不需要计提的,也不需要转入营业外收入.

教育费附加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1986年4月28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1990年6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5年8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第三条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第四条 依照现行有关规定,除铁道系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各专业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的教育附加随同营业税上缴中央财政外,其余单位和个人的教育费附加,均就地上缴地方财政.

第五条 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管理,作为教育专项资金,根据"先收后支、列收列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使用和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预算内教育事业费逐步增长,不得因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专项资金管理而抵顶教育事业费拨款.

第六条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一律在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中支付.

第八条 地方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按专项资金管理,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提出分配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用于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发放奖金.

铁道系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各专业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随同营业税上缴的教育费附加,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按年度提出分配方案,商财政部同意后,用于基础教育的薄弱环节.

地方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主要留归当地安排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各地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实际情况,适当提取一部分数额,用于地区之间的调剂、平衡.

第九条 地方各级教育部门每年应定期向当地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教育费附加的收支情况.

第十条 凡办有职工子弟学校的单位,应当先按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教育部门可根据它们办学的情况酌情返还给办学单位,作为对所办学校经费的补贴.办学单位不得借口缴纳教育费附加而撤并学校,或者缩小办学规模.

第十一条 征收教育费附加以后,地方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不准以任何名目向学生家长和单位集资,或者变相集资,不准以任何借口不让学生入学.

对违反前款规定者,其上级教育部门要予以制止,直接责任人员要给予行政处分.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缴.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规定从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减免规定

1.对海关进口的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2.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发生

退税的,可以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3.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3年12月31当前,暂免征收教育费附加.

4.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

5.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

6.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国办发[2004]10号文下发后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气吧)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

7.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用其财产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

8.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证券交易所按其交易经手费20%和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0.5%缴纳t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收入和申购冻结资金利息收入、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收入以及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暂免征教育费附加.

附加税减免政策可以不计提吗?看附加税的性质.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来计提,如果实际不用交增值税,那么附加税也不用.一些地方的规费,比如堤围费之类的是按收入计提的,所以有收入就要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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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小微企业减半征收。月销售额10万以下,免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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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附加税,水利基金需要计提,印花税不需要计提 如果免征了,就不用计提,而不是先计提,然后结转到营业外收入 如果有减征,就按减征之后实际需要缴纳的税款金额做计提分录就是了

  • 老师现在附加税是不是有减免政策呀,我看自动减免了教育费和附加,城建没有减免

    对了,附加税的减免政策是可以的,除了教育费和附加税,还有部分地方的城建税也可以减免哦!

  • 老师税务局对于附加税免税政策!我还用计提吗!

    免征了,就不需要计提的

  • 老师,附加税和印花税,这个月申报都是减免50%,这个减免是新政策吗?以后一直延续这个政策呢还是只是临时的减免呢?

    你好 ; 这个是 新文件的。 22.10号财税文件的; 要到24年底截至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2022-3-1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2B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