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销业务的会计处理

2019-11-02 11:02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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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销业务的会计处理怎么做?一般委托代销的委托方应该向受托方转让时需要确认是否已经获得了该商品的控制权,如果没有不应该在此时确认收入的,更多的会计处理都可以来阅读下文资料。

委托代销业务的会计处理

委托代销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代销合同,委托受托方向终端客户销售商品。

依据新《收入》准则规定,在这种业务模式下:

对于委托方企业来说:应当评估其向受托方转让商品时受托方是否已获得对该商品的控制权,如果没有,委托方不应在此时确认收入,通常应当在受托方售出商品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对于受托方企业来说: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向客户转让商品前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受托方为代理人,应当在商品销售后,按合同约定方法计算确定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表明一项业务安排是委托代销安排的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受托方向最终客户出售商品之前,委托方拥有对商品的控制权;

二是委托方能够要求受托方将委托代销的商品退回或者将其销售给其他经销商;

三是尽管受托方可能被要求向委托支付一定金额的押金,但是其并没有承担对这些商品无条件付款的义务。

委托代销业务的会计处理

委托代销商品的会计分录

委托方的账务处理如下:

(1)发出商品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贷:库存商品      

(2)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委托代销商品     

借:销售费用    

贷:应收账款       

(3)收到支付的贷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委托代销业务的会计处理,总体上来说,对于上文资料的学习,关于企业委托代销的业务处理首先要确定企业委托货物的受委托方是否取得商品的控制权,如果没有的话这个时候就不能确认商品的收入,对于委托代销的会计分录正文中都有介绍,如果你们对于委托代销还有什么不懂的地方,欢迎来会计学堂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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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代销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方

    你好,发出委托商品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收到代销清单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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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销售和受托代销的会计处理是指企业委托另一方销售自己的产品,或受托代销另一方的产品,从而完成商品出货、收款以及金钱通讯转移,以及货款结算等一系列业务操作后,企业应如何做好会计处理。 企业一般采取记账法和预收账款记账法两种方式进行会计处理: 一、记账法: (1)其销售收入记入应收账款,作为销货款账户未清偿额; (2)以应付账款形式记入委托销售款,作为付出货款账户未清偿额; (3)当委托销售款收到,或者委托销售款结算以后,销货款账户未清偿额和付出货款账户未清偿额均可调整到0。 二、预收账款记账法: (1)当双方签订委托销售协议时,企业应将委托销售款日期记入预收款账户,表明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2)当收到委托销售款时,企业将已收到的销售款额由预收款账户调账至应收账款账户,表明销售款已实现; (3)预收账款账户收益率及未结算款额及其相关成本,在结账时一同计入应收账款账户。 案例:上市公司A通过委托销售的方式,与XXX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销售协议,其中约定XXX公司将A公司生产的产品销售到XXX地区,A公司按货款结算,其中A公司先将1000000元结算款额支付给XXX公司,XXX公司完成交易后将销售款收取至与A公司签订的结算账户中。 此时,A公司应使用记账法进行会计处理,记入应收账款,作为销货款账户未清偿额,并以应付账款形式记入委托销售款,作为付出货款账户未清偿额。当委托销售款收到或结算以后,销货款账户未清偿额和付出货款账户未清偿额均可调整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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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这个没有什么区别。委托代销商品”会计科目,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改为“发出商品”科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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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过程是这样的  (1)发出商品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成本价)          贷:库存商品(成本价)          (2)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委托代销商品       借:销售费用            贷:应收账款         (3)收到代销支付的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