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2019-07-05 13:36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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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作为企业发生交易事项的凭证,在日常的纳税申报中需要财务人员关注发票的真实合法性。有些企业为了自己的利益,虚增收入,虚开发票。取得虚开发票的纳税人应该怎么处理?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何谓善意取得虚开发票?

一、如何界定“虚开”?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最高人民法院则在司法解释中进一步明确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界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规定: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什么情形是属于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

所谓“善意取得”,就是指付款方不知道其从销售方或提供服务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开的。

对于善意取得,是有界定标准的。不会因为你自己辩称“善意”,税务机关就认可你“善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的规定,需要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

(2)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

(3)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4)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只有符合上述条件,才能对购货方(受票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

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理?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真实合法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应依法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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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一)、从现金支付货款分析。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之所以能够抵扣,最重要手段是购货方用现金支付货款,并取得开票方(第三方)伪造的收款收据,而不用转帐支付货款,制造虚假的资金往来,避免因票、货、款不一致导致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票进项税金不予抵扣,因此,应特别警惕纳税人用大量现金支付货款,频繁地钻税法的漏洞。 (二)、从银行汇票支付货款的分析。当前,还有一种智能型犯罪。犯罪嫌疑人为了达到票货款一致,在资金运作上大做文章。他们在汇票上假借背书转让,表面上体现是票面汇给开票单位,开出汇票与付款方向一致,造成虚假业务的表面真实性,实际上这张汇票经过几次背书转让后,最终又回到付款方下属机构或另外设立的私人银行帐号,而将货款直接用现金付给实际销货方与开票方只不过按票面3%-5%付手续费,与国税局玩起猫捉老鼠的游戏,这显然是恶意的行为。 (三)、从验收入库单与专票开具时间、数量分析。在检查过程中应着重分析购进商品的数量是否存外界因素变化影响。有的货物如焦炭、铁矿等遇空气湿度或路途损耗会影响库存商品数量、金额,但纳税人每次取得专票时间在前,验收入库单在后,且每次验收入库时数量与专票数量相符,应判断纳税人有恶意取得虚开专票的可能。 (四)、从销售差价进行分析。通常纳税人销售商品差价大于购进价,但也不排除因市场供求、商品变质等因素变化引起价格波动,导致暂时性亏本销售。但如果长期出现进销倒挂,应高度警惕是否故意接受虚开专票多抵扣税款的现象。 (五)、从运输成本及货物数量上分析。从运费单价合理性分析:应从起运地、到终点地分析运输单价与取得增值税专票货物价格(属包到价)对比是否合理;从运输货物数量可行性分析:取得增值税专票的货物数量与实际运输货物数量及货物入库数量与帐上是否相符,纳税人是否存在多开运费抵扣或不开运费等异常情况,如发现有疑点,就应重点检查。 (六)、从企业实际税负及其行业对比分析 。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的行业来分析,应警惕某些特殊行业的企业。如资源型企业:应防止纳税人从无证矿山收购原材料,如铁矿、锰矿等,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销售给钢铁厂等一般纳税人却需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仅增值税税率高达13%,还不包括其它税费。因此,应注意这些企业是否为了降低税负,恶意叫他人或故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票抵扣税款现象。 (七)、从发票联号与时间跨月来分析。纵观有些企业取得虚开或故意接受虚开专票,他们取得专票时往往忽略了时间跨月,发票号码却会联号这种不正常现象。如有上述这种异常情况,应引起大家高度警惕。 (八)、从购货合同上进行分析。正常企业购货时购销双方都会签定合同,以便将来如有经济上纠纷引起诉讼时有个法律依据。因此,在日常管征和稽查过程中如遇到专票金额大,又是现金支付等异常现象,应注意调查企业银行账户的资金往来与存货之间相互勾稽关系,结合购销合同真假加以判断分析。 (九)、从东家购货西家开票分析。多数纳税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大都是业务员直接上门推销,购货企业没有到实地场所考察,基本上是采用现金结算货款。因此,给犯罪分子虚开和故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更具有隐蔽性。如何区别取得专票是“善意”还是“恶意”,主要在于有否有主观故意。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区别在于所开具发票的真实性,如果购货方与销货方销售业务属实与专票一致,就是正确的;如果销售业务的发生虽然属实,销售方只是按照该销售额向其他单位索取专票而购货方在不知情情况下取得,纳税人就是善意的,反之购货方明知专票不是从销货方取得而是从第三方那里取得,纳税人就是恶意的。如企业长期从某地购货,他们舍近求远,却从千里之外取得发票,且它们之间并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运费及资金的往来,象这种现象应属于恶意的。 (十)、从虚开的发票的份数、金额、性质及时间来分析。从2000年7月份之前,增值税专票未纳入防伪税控,取得手工开具的专票大多数是假票、废票等,虚开相对容易,专票金额相对较小;从2003年7月份以后,全国取消手工版专用发票,电脑版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都要经过金税网上抄报认证,企业取得的虚开专票大多是属“失控发票”,他们怕频繁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容易被发现,最大的特点是虚开专票金额相对较大。如某企业取得北京盛博虚开的二份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高达二百多万元;另一个特点是:如果是善意取得虚开专票一般只有几张,即使取得多张也只单独从一个单位获得;如果属于恶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它不会只取得一张或几张虚开发票就会满足,为了谋取高额利润,它会不断变换地点从多处取得虚开专票,打一枪,换一炮,迅速走逃,打游击战,取得虚开发票份数多,这显然是恶意的。

  • 关于虚开增值税发票,涉税服务实务考试中,税务处理如下∶①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②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即然说与供应商的交易是真实的,然后发票又是虚开的,那重新开还是找这个汇款汇过去的公司吗?如果是另有公司不就不是善意取得吗?该怎么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

    商贸个体户开具的15万租赁发票可能存在以下风险: 1.发票真实性风险:如果商贸个体户没有机械设备,却开具了租赁发票,那么这张发票的真实性就存在疑问。这可能意味着商贸个体户通过虚假开具发票来获取不当利益。 2.税务风险: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开具虚假发票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一旦被税务部门发现,可能会面临严重的税务处罚和罚款。 3.经济风险:如果你们接受了这张不真实的发票,可能会面临经济损失。一旦这张发票被认定为虚假开具,你们可能需要重新支付这笔款项,或者面临其他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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