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是税收优惠吗

2019-06-12 17:05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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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企业重组,其实在当今社会很常见,但是企业重组的处理难度比较高,所以如果学会的话,可是一项很棒的技能,今天会计学堂小编带大家一起学习企业重组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是税收优惠吗哦。

企业重组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是税收优惠吗?

财税59号通知规定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有二种形式:一是递延纳税处理;二是所得不确认处理。前者显示属于绝对的税收优惠,后者是否属于税收优惠,理论界与实践者一直存有争议。

一、官方意见

和税法中的许多敏感问题一样,官方对此问题态度不明朗。59号通知将所得不确认税务处理作法称为特殊性税务处理,没有使用优惠处理用语。特殊性税务处理在适用上,59号文采用了选择适用原则,即一项重组交易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适用条件时,纳税人可以选择按特殊性税务处理,也可以选择一般性税务处理。这一作法说明了官方认为特殊性税务处理是纳税人的一项权利,纳税人可以主张享有,也可以选择放弃。据此可以推定,在官方眼里,特殊性税务处理是给予纳税人的一项没有明说的税收优惠。

二、坊间说法

59号文发布后,围绕特殊性税务处理是否对纳税人有利一直争议不断,认为特殊性税务不是税收优惠,纳税人应谨慎选择的声音在不断出现在异议文章中。持异议的主要理由是认为特殊性税务处理导致双重征税。

三、法理分析

所得不确认税收规则是否属于税收优惠在国外也是一个争议话题。这一争议体现在各国对所得不确认税收规则适用原则的实定法中,有的国家采用选择适用原则,有的国家则采用强制适用原则。譬如美国税法规定纳税人重组交易如果符合所得不确认规则,则自动适用所得不确认规则进行税务处理,纳税人没有选择权。这一税法规定表明,美国对所得不确认税收规则持中性观点,认为不能简单地

将其归为税收优惠范畴。

理解美国这一政策选择,有必要就所得不确认规则附带的收益或损失复制效应作理论上考察。公司是拟制人格,个人将财产投资到公司会造成财产复制,如个人拥有一项土地公允价值100元、计税基础60元,个人以该项土地财产出资,设立一公司A。投资前社会上只存在一项财产土地,投资后,社会上出现两项财产:一项公司持有的土地,一项个人持有的公司股权。在采用资产出售一般税务处理模式下,个人于出资确认资产出售所得40元,公司持有土地的计税基础和公允价值均是100元。土地不存在潜在收益。但如果采用所得不确认规则进行税务处理,情况则完全是另一个故事了。采用所得不确认规则,个人不需就投资确认资产出售所得40元,公司接受的土地确认计税基础60元,对于该土地,公司存在潜在收益40元。个人投资后取得的公司股权计税基础也是60元,股权价值取决于公司的公允价值,公司的公允价值取决于公司财产的公允价值,由此推得公司股权的公允价值是100元,个人甲也持有一项潜在收益是40元的财产股权。假设过一段时间之后,甲和公司分别处置了股权和土地,便会形成两项所得,即股权转让所得和土地财产转目的所得,税务局从而获得了两次征税权利。

上述例子说明,投资会在社会上复制财产,每投资一次,便会复制出一份新的财产。假设公司再以土地投资设立公司B,社会上便会出现三份财产,一份公司B持有的土地,一份是公司A持有公司B股权,一份是个人甲持有的公司股权。土地是真实的财产,两份股权都土地的虚拟财产。投资的这种财产复制功能根源于公司的拟制人格。以一项存在潜在收益或损失的财税进行投资,在适用所得不确认税收规则背景下,投资行为不但复制财产,还会复制财产的潜在收益或损失。

讨论至此,问题的答案已经明了。特殊性税务处理是否对纳税人有利取决于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如在同一控制下进行的吸收合并中,如果目标企业财产属于潜在损失情形,则目标企业股东应积极争取特殊性税务处理,这样处理的税收后果是将集团存在的一项潜在损失通过重组复制成二个,进而得以获得两次抵税利益。美国税法早就意识到这一问题,并制定了相应的反避税规则予以遏制,我国税法目前似乎还未意识到这个问题。如果目标企业财产属于潜在收益情形,情况则正好相反,理由不再赘述。

企业重组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是税收优惠吗?

企业重组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企业在重组的同时应该遵循以下四项原则,以确保企业的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全面性,这样有利于企业的全面发展。

1.合法性原则

在涉及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抵押权、质权和其他物权,专利、商标、著作权、发明权、发现权、其他科技成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购销、租赁、承包、借贷、运输、委托、雇佣、技术、保险等各种债权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时,毫无疑问的是只有合法,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才能避免无数来自国家的、部门的、地方的、他人的法律风险。

2.合理性原则

在组合各种资产、人员等要素的过程中效益始终是第一位的。其次是合理的前提--稳定性。只有稳定衔接的基础上才能出效益。再次是合理地操作--诚信原则。只有诚信地履行并购协议,才能让重新组合的各个股东和雇员对新的环境树立信心。

3.可操作性原则

所有的步骤和程序应当是在现有的条件下可以操作的,或者操作所需的条件是在一定的时间内可创造的,不存在不可逾越的法律和事实障碍。

4.全面性原则

要切实处理好中国企业的九大关系--党、政、群、人、财、物、产、供、销,才能不留后遗症,否则,后患无穷。

“企业重组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是税收优惠吗?”不知道大家是否都明白该怎么做了,现在经济变化越来越快,业务越来越复杂,如果有不懂的地方,可及时来会计学堂进修,会计学堂,随时欢迎大家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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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方债务重组、股权转让、资产收购、企业合并、企业分立和股权投资的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说明、债务重组、股权转让、资产收购、企业合并、企业分立和股权投资当事各方的商业目的。   2当事各方所签订的债务重组(含债权转股权)、股权转让、资产收购、企业同并、企业分立、对非居民企业投资合同或协议。   3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的企业所转换的股权公允价格证明、工商部门及有关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   4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股权比例、支付对价情况,以及重组日起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和原主要股东(持有20%以上股权)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5企业合并各方当事人的股权关系说明。若属于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还需提供在企业合并前,参与合并各方受最终控制方的控制在12个月以上的股权登记机关的证明材料。   6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说明(企业债务重组时提供)。   7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的有效凭证(企业股权转让时提供)。   8被合并企业、被分立企业的净资产以及各单项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等相关报表(企业合并、分立时提供)。   9若需要政府部门批准合并的,提供企业合并的政府部门批准文件(企业合并时提供)。   10若被合并企业合并前、被分立企业分立前有尚未税前弥补亏损额的,则需提供亏损发生年度及已弥补亏损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和亏损明细表及相关说明(企业合并、分立时间提供)。   11若被合并企业、被分立企业有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政策,则需提供税务机关已给予的有关减免税批准或备案结果文件(企业合并、分立时间提供)。   12企业与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的股权关系证明材料(投资非居企业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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