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人员不得不知道的几项风险

2016-12-25 21:40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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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除了掌握会计知识之外,还要尽可能多地掌握一些税务、经济法等知识。一旦处理不好,将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损失。

     企业的财务人员,必须学会如何规避风险,否则在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将会面临很多税务风险和法律风险。小编在此和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财务人员不得不知道的几项风险。

     第一,应收账款逾期超过两年以上,可能无法收回,即使起诉,法院也不予以支持。

     也就是说,对于应收账款,当约定的还款期限过了以后,必须在两年以内起诉,法律才可保护其合法权益;若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限,尽管其仍享有并可以行使起诉权,但失去了胜诉权,法院将以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起诉。丧失胜诉权后原债务转化为自然债务,法律不再予以强制力保护,只能靠欠款单位的信用以及道德来约束。

     第二,未收到货款时先开发票,小心被赖账

     在日常生活中,购货方支付款项后,收款方才开具发票给购货方是常见的做法,但在企业之间的经济往来活动中,销售方先开具发票,购货方收到发票后再支付货款,也是非常常见的做法。孰不知,这种常见的做法,却隐藏着被赖账的风险。一些无赖公司,会以“已用现金支付货款,有发票为证”为由赖账。

     第三,委托收款、委托付款应谨慎,小心有风险

     在日常的经济往来中,由于各种原因,对方单位可能不直接收款、付款,而是委托其他单位/个人代收代付。遇到这种情况一下要小心谨慎,不能仅凭对方业务人员或财务口头通知,一定要有相应的书面委托或通知,否则可能遇到风险。

      第四,收到不是“三流合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小心有风险

      企业在采购货物或接受相关服务时,为降低税负,财务人员一般都会要求对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便抵扣进项。供货单位可能并没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但保证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其采用的方法主要有让挂靠单位代开、或让其供应商或厂家代为直接开票。遇到此种情况,财务人员一定要小心,要严格按照2014年税务总局39号公告的要求,看对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符合货物(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合一”的要求,否则,可能因对方虚开发票而受到牵连。

     第五,签订合同时定金或者订金应分清

     学过经济法的财务人员都知道,订金是预付款性质的一种支付,而定金则是履约的保证,是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正因为是保证,一旦违约,作为惩罚,违约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或应双倍返还)。因而,财务人员在审核合同(开具收据)时,要根据情况使用定金还是订金,以免造成损失。

      第六,股东购买个人资产的借款年底应归还,否则要缴个人所得税

     我们知道,在企业报销的个人股东的私人消费支出是要缴个人所得税的。但还有一点容易忽略:股东或其家庭成员借款用于购买资产,并将其记到个人名下,此借款年底要归还,否则,要按“股息红利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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